【七警案】官斥涉事警無知 「嘗試阻止」說法無說服力

2017-06-28 12:13

上訴庭指,申請人同樣地無知(senseless)帶曾健超前往變電站襲擊他。資料圖片
上訴庭指,申請人同樣地無知(senseless)帶曾健超前往變電站襲擊他。資料圖片

7名警務人員因在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襲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罪成,各被判囚2年,7人早前均已入獄服刑,並已就其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聆訊正待排期。惟7人當中有3人先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觀塘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29歲) 、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8歲) 、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6歲) 今在高院申請保釋外出,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考慮後批准保釋。 楊官考慮過本案背景、相關錄影畫面及申請人的律師陳詞,就申請人的定罪方面沒有合理(no good chance )的上訴理據。 第二被告及第四被告抬起曾健超到變電站位置期間可能出現轉換人手(change of guard)的說法是不切實際(unrealistic),是沒有證據支持的,而好明顯負責抬起曾健超的六個人也包括第二被告及第四被告。而第二被告嘗試阻止事件發生的說法,也是沒有說服力。原審法官正確地裁斷第七被告有份參與罪行。因此沒有合理理由推翻定罪。 楊官指,本案由佔中事件發展引起,警員長時間工作,曾健超也是其中一名示威者,而當時也出現有暴力行為的示威者,警員有責任維護治安及確保公共安全。當晚進行清場行動時,曾健超曾經向警員倒潑液體,這是一個不當行為做成不安全情況,但本案申請人同樣地無知(senseless),他們帶曾健超前往變電站襲擊他。楊官指,申請人的證據不足,完全無說服力,犯罪行為是senseless,在定罪上無合理機會,但批准申請人就刑期上訴。 基於刑期上訴方面或要排期6至9個月才能處理,故批准3人保釋外出等候減刑申請,及只批出就刑期上訴許可。判刑方面的上訴,本案的罪行最高刑期為3年,此案起刑點2年半,然而以他們的職位犯罪來說也是刑期過重。

其餘四名被告未決定聘用哪位律師作代表,未提上訴者包括: 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總督察黃祖成(48歲) 觀塘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42歲) 東九龍總區偵緝警員陳少丹(33歲) 九龍城偵緝警員關嘉豪(3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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