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警務人員因在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襲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罪成,各被判囚2年,7人早前均已入獄服刑,並已就其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聆訊正待排期。惟7人當中有3人先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觀塘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29歲) 、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8歲) 、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6歲) 今在高院申請保釋外出。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退庭考慮後批准保釋。
楊官指,申請人的證據不足,完全無說服力,犯罪行為是senseless。但基於刑期上訴方面或要排期6至9個月才能處理,故批准3人保釋外出等候減刑申請,及只批出就刑期上訴許可。楊官指推翻定罪,在現階段3名申請人沒有理據及說服力。
楊官指申請人就定罪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而判刑的上訴,本案的罪行最高刑期為3年,此案起刑點2年半,然而以他們的職位犯罪來說也是刑期過重。
佔領運動期間毆打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而被判入獄兩年的七警,早前先後書面通知律政司表示會上訴。其中高級督察劉卓毅、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今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3人早由囚車押往高院。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及大狀蔡維邦代表。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表示,由於本案備受公眾關注,故在雙方律師不反對的情況下,容許傳媒報道聆訊內容。
蔡維邦大狀指,控方的證據片段不能對事件提供一個完整畫面,只能以相關證據推斷出第7被告黃偉豪警員參與罪行。
而第4被告劉興沛與其他警員不是同一行動小隊,而且交接曾健超的過程中,可能警員之間轉換過人手,法官指:「當警員提起曾健超、直到他被帶到案發的變電站位置,不爭議的是這是連續性發生的,你的說法有證據嗎?」。蔡指,期間或有3至4秒的空白,可能出現轉換人手,法官質疑:「3至4秒咁短時期?你有證據證明嗎?」
余承章資深大狀指,第2被告劉卓毅嘗試兩次阻止事件發生,片段中見他出現時其他人便停止襲擊曾健超,惟其後其他人繼續打曾健超。楊振權副庭長質疑:「你對於警察看見有人被打時,警察應該做什麼?」,余稱應該停止襲擊行為,楊振權副庭長追問:「當看見4至5個人襲擊1人,彷彿是縱容施襲者,為何警員不拔槍制止呢?」。余強調,劉卓毅確實有停止過襲擊行為,另外指24個月刑期過重。
法庭記者:方嘉欣、徐曉伊
建立時間:10:11
更新時間: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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