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的終極上訴,今繼續在終審法院作第二日聆訊,今早將由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 展開陳詞。
David Perry提出4個重點陳辭回應,一是該筆款明顯是賄款,以圖使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傾向優待私人集團新地,後果當然是刑事貪污。被告行為剝弱公眾信心,漠視公眾利益,做成操守問題。二是上訴方指就職前後收錢有所不同的說法,是一種掩飾。三是若果控告許不披露款項,那就轉移了焦點,因為重點是許收受賄款,收受賄款的罪行是比不申請利益更顯嚴重。四是普通法立法目的正正是打擊貪污。
上訴方指出控方應該舉證說明許仕仁實際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單單指責收錢行為就定罪。Perry認為,本案罪行為一個「連續的行為」,收錢以傾向優惠他人是嚴重地、基本地違反公職。控方當然舉證上有困難,但串謀收受賄款者不會單純地具體表現出來,或預定一個犯罪大計,而是「秘密地行事」。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質疑,行賄罪與公職人員行為罪是有分別。Perry再解釋「連續的行為」即許收錢後,不能持平作出決策,無論如何都證明得到他收到甜頭後,藉公職作出不當的行為。好像被收編的潛伏特工一樣(sleeping agent),對國家來說他們已是犯罪者。
另外,法律原意打擊貪污,與案例符合。陳兆愷非常任法官質疑控罪的定義是否延伸過廣泛。Perry否認及重申法律原意。
David Perry續指,陪審員已否定上訴人的版本,裁定該850萬是賄款,藉此賄賂許仕仁上任後對新地保持傾向優待。這是高官與權貴之間的貪污協議,絕非純粹道德問題。許仕仁違背公職、違反公職利益去服務權貴,損害公眾對公職人員的信心、誠信。
Perry又指,如果公職人員或一位法官獲預先支薪,巨額如獲支付十年的薪金,美其名是預先支薪,但實際上會影響公職人員的決策工作,他的忠誠度是有影響。
終審法院於去年7月只批出原審第5控罪、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上訴許可,即公職人員在上任前收取款項後,向付款人保持「傾向優待」,是否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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