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今第13天在高院審訊,控方向陪審員講解曾氏夫婦,李國寶、黃楚標及何周禮名下戶口,涉及案中一些存款,提款及轉帳的金錢流向。
控方指曾蔭權於2010年7月8日自名下恒生銀行提取$100萬元,轉入同一銀行和妻子的聯名戶口內,同年9月24日該$100萬再由聯名戶口提走。該聯名戶口1996年3月兩人開設。控方又指,曾太自恒生銀行簽發支票面額$320000,於2010年8月16日存入曾氏夫婦在東亞銀行的聯名戶口内。該東亞銀行聯名戶口於2004年2月開立,而曾太自己在東亞银行亦有個人儲蓄戶口。
曾太於2010年7月16日早上9時39分指示東亞銀行自她個人戶口,轉帳$73000存入夫婦在東亞的聯名戶口。控方指曾氏夫婦的東亞銀行聯名戶口於同日早上9時55分,存入$35萬現金,巧合地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於同日早上9時20分,簽發了一張面額$35萬現金支票去兌現。主控指2010年7月16日戶口中,開始港元兌換成人民幣。
控方指曾太於2010年7月16日至9月3日,先後36次自聯名戶口提取港幣轉為人民幣$72萬元。截至2010年9月1日,人民幣存款為$1,003,898.64。控方指曾太於2010年9月6日把合共$100萬人民幣轉為做定期三星期,到期日是同月27日。
曾太在到期日,再指示銀行把定期續期2星期,之後曾太再要求東亞銀行把定期再延期一星期至同年10月19日。曾太在定期存款到期日,第4度指示銀行再續期2星期至同年11月2日。曾太在11月2日再度指示銀行把定期續多一星期至11月9日。
但曾太在2010年11月5日卻指示東亞銀行把她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提早一天提取(即11月8日),轉入她個人的名下東亞銀行戶口內。
控方現向陪審員交代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在東亞銀行名下的戶囗,李於2010年7月16日簽署一張面額$35萬的「現金支票」,該現金支票於早上9時20分兌現。
控方講述完曾蔭權及其妻子的戶口後,再向陪審員交代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在東亞銀行名下的戶囗,李於2010年7月16日簽署一張面額$35萬的「現金支票」,該現金支票於早上9時20分兌現。
控方指,曾太指示東亞銀行把她個人戶口其中的$80萬人民幣,於2010年11月8日匯給東海聯合集團名下戶口內,但該次匯款失敗。直至同年11月17日曾太再指示匯款$80萬人民幣到東海聯合集團名下戶口,控方指今次能成功匯款。
控方指曾太第一次指示匯款,銀行方面的匯款單上卻寫上「緊急」字眼。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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