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的哥襲清路障者致骨折上訴改囚9個月 官指非存心襲擊對方舊患

2020-12-24 11:53

法官指經慎重考慮後認為判監9個月足以反映本案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資料圖片
法官指經慎重考慮後認為判監9個月足以反映本案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資料圖片

56歲男的士司機於去年11月不滿49歲同行在屯門市中心附近的士站移走路障,二人爭執打鬥期間令清理路障者手部骨折。司機早前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判囚1年,已服刑5個月的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黃崇厚法官上周四裁定他刑期上訴得直,監禁刑期由12個月減至9個月。黃官今頒布書面理由指司機並非存心襲擊對方有舊患之處,經慎重考慮後認為判監9個月足以反映本案的性質和嚴重程度。

黃官在判詞中指出,上訴人李護良當時並不知道事主右手有舊患,故信納李並非存心襲擊對方有舊患之處,但對方出手抵擋李的襲擊,不會出乎合理的預期,在判副時應以李不知道事主有舊患為考慮依歸。而李在沒有被挑釁下襲擊在清理路上障礙物的事主,做法絕不可取,必須判以阻嚇作用的刑罰。黃官經慎重考慮後認為刑期有下調空間,故把監禁刑期由12個月減至9個月。

對於李的定罪上訴,黃官指‍裁‍判‍官就控‍方‍證‍人的誠信評估的裁斷沒有明顯錯誤,雖然裁判官的確沒有開宗明義地明確對上訴人的犯罪意念作出事實裁決,但黃官認為上‍訴‍人對事主出手,必然是一個有意識的自主行為,李預見、或意識到他的行為會導致事主受到一‍些身體傷害,不足以成為可推翻定罪裁決的充份理由,故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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