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襲撃清路障者判囚1年 男子上訴刑期得直改囚9個月

2020-12-17 12:32

黃崇厚法官駁回被告定罪上訴,但裁定其刑期上訴得直。 資料圖片
黃崇厚法官駁回被告定罪上訴,但裁定其刑期上訴得直。 資料圖片

56歲男的士司機於去年11月不滿49歲同行在屯門市中心附近的士站移走路障,二人爭執打鬥期間令清理路障者手部骨折。司機早前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判囚一年,已服刑5個月的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黃崇厚法官今在高等法院駁回其定罪上訴,但裁定其刑期上訴得直,監禁刑期會由12個月減至9個月,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

56歲男被告李護良的代表大律師郭憬憲指,被告在二人打鬥期間,沒有預計到受害人會舉手阻擋其襲擊,亦不知會打中受害人手部舊患以致斷骨,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就被告的「犯罪意念」作出事實裁定,令定罪並不穩妥。郭指正常人不會像受害人般以右勾拳來阻擋襲擊,黃官表示:「唔擋咪打到佢個身囉」。郭亦指被告不小心打中受害人舊患以致斷骨,與蓄意打至受害人斷骨,情況及嚴重程度不同。

律政司一方指,證據顯示受害人手部舊患在事發時已痊癒,控方只需證明被告預計到其行為會對受害人造成一些傷害,案情指被告當時有力度地揮拳打向受害人頭部,不能因為被告不知受害人手部脆弱以致骨折而減低罪責。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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