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及司法人員招聘備受關注 司法機構公布說明聘用既定程序

2020-12-24 10:41

司法機構發布資料說明任命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既定程序。資料圖片
司法機構發布資料說明任命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既定程序。資料圖片

司法機構已於11月底開展新一輪各級法院級別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職位空缺的截止申請日期為12月28日。區域法院法官及常任裁判官的職位空缺將於2021年中接受申請。
  
就一些傳媒關注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招聘程序,司法機構今日(24日)發出此份資料旨在說明任命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既定程序。

《基本法》就任命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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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7月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的任命,均按照《基本法》、相關法例的規定及司法機構的既定程序,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這是個行之有效及嚴格依法處理的機制。

至於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專業資格,在相關法例亦有所訂明。

推薦委員會作出商議前就招聘/遴選法官及司法人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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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推薦委員會就司法任命作出推薦以取得行政長官批准的工作,司法機構定期進行公開招聘以填補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和常任裁判官的空缺。每次進行公開招聘,司法機構均會在其網頁及報章刊登招聘廣告。
   
  司法機構會將所有的申請提交予一個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並由法官及司法人員組成的遴選委員會考慮。遴選委員會按照《基本法》和相關法例的有關要求,詳細考慮每名應徵者的專業資格和經驗。推薦委員會的委員會被邀請以觀察員的身分出席遴選委員會的遴選面試和會議。遴選委員會就所有應徵者是否合適獲任命為法官或司法人員的評估和建議,呈交推薦委員會考慮。
   
  另外,上訴法院法官(即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各法院領導及其他有行政及管理工作的司法職位,只會考慮由具備相關司法經驗的現職法官及司法人員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諮詢相關法院領導後,會從司法機構內部建議合適的人選以填補該等司法職位的空缺。這些獲提名的人選其後亦會呈交推薦委員會考慮。
   
推薦委員會就獲遴選/提名人選的商議及推薦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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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委員會在考慮過遴選委員會的評估和建議(或上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的提名)後,會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的相關規定進行推薦司法任命的程序。
   
    
  推薦委員會在商議擬議司法任命時,會考慮有關人選的詳細資料,包括其專業資格和經驗、司法經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法院領導就有關人選的工作表現和是否適合指定任命的評估,以及遴選委員會的評估及建議(如適用)。《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明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推薦委員會亦是考慮有關人選這兩方面的才能。
 
防止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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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委員會按照《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的相關規定和一般香港法律,有既定機制防止和處理利益衝突的情況。簡而言之,任何委員如表示願意接受一項有關擬議的委任,或披露與被推薦或提名的人選有任何緊密關係,便不得參與委員會所作的任何商議。

據司法機構資料:

《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包括—
(a) 第四十八(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行使職權,依照法定程序任命各級法院法官;

(b) 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委員會)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 章)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履行獨立委員會的職能;

(c) 第九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d) 第九十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除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
案;及

(e)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 章)的相關規定包括—
(a) 第3(1)條規定推薦委員會由9名成員組成—
(i)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
(ii) 律政司司長;及
(iii) 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另外7名委員—
兩名法官、一名經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後委任
的大律師、一名經諮詢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後委任的律師,
以及三名與法律執業無關的人士。
推薦委員會現任成員名單載列於政府網頁
(https://www.info.gov.hk/cml/cbc/a130.htm);

(b) 第3(3)條訂明,主席連同不少於6名其他委員可行使及執行委
員會的任何職能、權力及職責;及

(c) 根據第3(3A)條,在委員會會議中,以下的決議即屬有效—
(i) 凡有7名委員出席時,最少有5票表決贊成;
(ii) 凡有8名委員出席時,最少有6票表決贊成;及
(iii) 凡有9名委員出席時,最少有7票表決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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