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盤】「公職人員」定義料須「國安委」討論

2020-11-30 08:05

政府正研究《港區國安法》中「公職人員」定義,以確定何種類型的公職人員需要宣誓。資料圖片
政府正研究《港區國安法》中「公職人員」定義,以確定何種類型的公職人員需要宣誓。資料圖片

特首林鄭月娥上周發表的《施政報告》,大談政治上的「撥亂反正」,教育局隨即宣布改革通識科,而林鄭這兩天接受電子傳媒訪問,亦透露正研究《港區國安法》第六條中的「公職人員」定義,以確定何種類型的公職人員需要宣誓。

《港區國安法》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中如何界定「公職」,在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之時,社會已曾作出討論,但隨後又歸於沉寂。隨人大常委會最近就DQ立法會議員作出決定,特區政府因應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打算在今個立法年度,完成《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立法,一併處理現任議員違誓的問題,《港區國安法》第六條中有關「公職」的定義又再提上議事日程。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需要宣誓的公職人員僅限「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不過,《港區國安法》則將需要宣誓的人員延伸「參選或者就任公職」的特區居民。究竟甚麼叫「公職」,《國安法》未有作出定義。官府中人直言,根據現行《防止賄賂條例》以及「普通法」,「公職人員」定義非常廣闊,基本上「出政府糧」又或擁有政府或法例賦予的公權力的人士,都可稱為公職人員;但《防止賄賂條例》只是本地法例,《港區國安法》則是全國性法律,並非特區政府可以自行處理的層次,相信這個問題亦要由特首出任主席的國安委進行討論。

大學宣誓或損國際聲譽

根據《港區國安法》,區議員及選舉委員會委員都肯定是需要宣誓的人員;至於一些公權力與政府部門無異的法定機構,例如廉署、金管局、證監會、申訴專員公署、平機會、私隱專員公署等,相信都「走唔甩」。不過,若然將公職人員無限擴闊,問題就會複雜。就以大學為例,教職員都是全球招募,若然要求教職員宣誓,相信會有影響大學對海外學者的吸引力。林鄭在《施政報告》中提出二十億元計畫全球招募創科人才,若然因為宣誓而令大學政治化,就會與吸引人才的政策背道而馳。

過去數年香港「亂局」,體制內的反政府力量無疑扮演重要角色,無論大學、中小學、醫療、社福甚至公務員本身,都出現大大小小問題,因此中央提出要「撥亂反正」。

不過,「撥亂反正」是否需要用「宣誓」這種「形式化」做法呢?這些體制內的反政府力量之所以存在及爆發,多少是因為過去整個體制都缺乏「管治」的意志,有權不用。只要整個體制善於運用權力作有效管治,「宣誓」與否,又有何重要?

杜良謀
大棋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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