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天日昭昭案」推動改革
2022-05-27 08:05
外籍法官高浩文認為司法覆核全無理據,拒絕批出覆核許可。整個案件和法官的判詞揭露了部份公務員的問題,可惜傳媒報導不多,外界關注甚少。先看看事件的經過。
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胡德仁任職公務員逾30年,他在去年1月收到政府發出要求簽署效忠聲明時,向所屬的環保署先後發出29份便箋,要求署方交代聲明的法律理據。署方交代了法律條文,胡德仁仍然指對方未交代,在多份便箋定下「死線」要求對方回覆。「死線」屆滿後,胡德仁再傳真予署方,例如押後「死線」一個鐘,要求在下午4時50分前回覆。到去年2月23日,胡德仁在聲明書上簽署「天日昭昭」4字。環保署其後諮詢公務員事務局意見,視胡德仁為拒絕簽署,給予對方書面解釋的機會。但胡德仁在信中再重覆指控環保署,並寫上「何失之哉」4字作回應。
外籍法官高浩文的判詞有幾個重點:
一、「天日昭昭」是口號,不是簽名。雖然胡德仁向法庭申請的時候,堅稱這是他的簽名,並聲稱在其他的文件上也曾用過這個簽名,包括一些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文件。不過,高浩文法官並不接納「天日昭昭」是簽名,又指「天日昭昭」為人熟悉,是宋朝名將岳飛被斬首前的遺言,意思是形容自己有良知、光明正大,這是口號而不是簽名。
二、政府要求「恰當簽署」。高浩文法官指政府聲明書上已經要求需要恰當簽署,胡德仁雖然指稱政府沒有明確要求簽署方式,但高浩文法官認為,這不是政策或法律問題,而是常識問題。部門必定有權力根據常識決定簽署是否恰當。胡德人以岳飛的遺言作簽名,似乎由始至終故意模糊複雜化簽署聲明的要求。高浩文法官在審訊時已指按常理而言,「天日昭昭」不是簽名,「如果你不運用常理,就要後果自負。」
三、申請人的行事方式揭示了公務員體制的問題。高浩文法官指申請人的環保署上司,已經展現出非凡的耐性和容忍。高法官在判詞中原汁原味貼出胡德仁寫的多份信棧,形容信棧內容冗長、重複,而且用上串連古老語言和法律用語,「申請人身為一個公務員,惟其信件有時是一片無法穿越的文字叢林,需要一把編輯用的開山刀,劈走茂密和令人窒息的枝末,才有望理解文字背後有沒有隱藏一些理據。」
高法官話,如果一個公務員可以如此行事和書寫,仍然可以保住工作,突顯了公營部門和私人市場的鴻溝。他又指,這種例子或許可以支持有人提出改革公務員體系的呼聲。
高浩文法官認為申請人的理據,無一成立,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申請人要求法庭不要頒下訟費,法官亦拒絕,指案件完全地、徹底地沒有理據,判申請人須支付政府一方的訟費。
這個司法覆核申請和高浩文法官的判詞,暴露了部份公務員的問題:
一、公務員基於個人的政治訴求,違抗政府的命令;二、抗命還不止,自以為很有理據,還要入稟進行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三、如果政府體系內充斥住這些政見激進、自以為是的公務員,經常和政府對著幹,引用一大堆法律語言,或者典故指鹿為馬,與上司對抗,政府又不能炒他們魷魚的話,這個政府根本無法運作。
這個環境督察的行事方式,充分反映了一些政治上腦的公務員,如何利用體制的空隙去對抗政府。如果這些人在處理公務的時候亦使用同樣的方法的話,既會因其政治偏見的影響,不能公正地服務市民,也會因為他們會以文字叢林的方式與人溝通,「玩死」上司和他要服務的市民。
這個環境督察的事例,恐怕只是冰山一角,來屆政府應要詳細看看高浩文法官的判詞,審視有無需要改革公務員制度,正本清源,清除部份公務員的偏見,定好賞罰制度,將體制內的瘀血清除,令政府可以更好為市民提供高效的服務。
盧永雄
原文刊於《巴士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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