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同性伴侶生育困難成本高
2024-10-05 00:00
海外已婚同性伴侶不獲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承認為「已婚配偶」,因而無法申請公屋或免補地價下加名轉讓業權,兩名男同志入稟司法覆核成功推翻房委會決定。房委會上訴至終審法院昨開審。房委會指,政府鼓勵巿民生育,而房屋政策旨在配合人口增長,相較於異性伴侶,同性伴侶生育困難及成本較高,故兩者在房屋政策中不應放於同一類別考慮。同志一方指,同性伴侶可透過人工受孕等方式生育,況且其他家庭組合、例如兄弟姊妹和祖父孫子等在房屋政策下亦獲承認。法官押後頒布裁決。
上訴人香港房屋委員會,昨由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代表;答辯人Infinger Nick及李亦豪,昨由御用大律師Timothy Otty代表。
指政策旨在配合人口增長
上訴方昨指,房屋政策旨在配合人口增長,異性伴侶擁有自然生育能力,而同性伴侶如果想要生育下一代,則較為困難及昂貴,而公屋和居屋政策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因此兩者並非合適比較對象,而同性伴侶不應透過房屋政策下「一般家庭」的「已婚配偶」類別申請公屋或認購居屋。上訴方亦強調,相關配偶政策在1997年已存在,異性已婚伴侶具獨有的憲法權利,應該延續。
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出,異性伴侶亦不一定打算生育;法官霍兆剛亦質疑,女同性伴侶的生育能力甚至可能比異性伴侶更高。房委會一方則指,異性伴侶生育機會較大,即使未臻完美,政府須就資源分配劃線。
法官李義問到,政策是為本港家庭提供房屋居所,有甚麼基礎把同性家庭排除在外。上訴方則重申,本案焦點在於政策下的「配偶」類別,另提出房屋供應稀缺,而公屋是政府福利,如果有同性伴侶獲派公屋單位,便意味着有另一對異性伴侶未能獲派。
答辯方陳詞時,指案例沒有顯示異性伴侶具備獨有憲法權利,而上訴方倚賴的《基本法》第36條也沒有提到任何相關的獨有憲法權利。異性和同性伴侶在房屋議題上應該受到相同對待,因為兩者對房屋有着相同需要。
辯方:異性伴侶未必生育
答辯方續指,即使考慮到人口增長和生育能力的議題,異性伴侶不一定會生育子女,而同性伴侶亦可以透過人工方式生育下一代;若然生育能力是重要考慮,沒有生育能力的家庭組合亦應被撇除在外,但上訴方亦未能提供基礎或證據,解釋為何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孫子等家庭組合仍可申請公屋。上訴方回應指《基本法》第36條與社會福利議題相關,並重申焦點是房屋政策下的「已婚配偶」類別,而異性伴侶生育機會較大,兩者不應置於同一類別考慮。
案件編號:FACV 2、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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