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原脫罪被告王志榮 發還區院再提訊

2024-08-29 00:00

被告王志榮排期10月區域法院再提訊。
被告王志榮排期10月區域法院再提訊。

721元朗西鐵站白衣人襲擊事件,七人罪成一人罪脫,律政司就罪脫被告王志榮提案件呈述上訴,被判囚3年9個月至7年的其中4人則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昨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王志榮的案件發還至區域法院原審法官葉佐文重新考慮裁決,並排期在10月15日於區域法院再提訊,另裁定其中一位被告蔡立基因在審訊時被錯誤要求「𪘲起棚牙」協助控方認人舉證而上訴得直,獲撤銷其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的定罪,其餘3名被告的上訴則被駁回,維持原判。
蔡立基上訴得直撤罪

本案在2021年於區域法院進行審訊,燒烤場東主鄧懷琛被判囚7年,「飛天南」吳偉南判囚4年,八鄉橫台山河瀝背村長鄧英斌判囚3年9個月,技工蔡立基判囚6年,王志榮被裁定暴動和傷人罪不成立。蔡立基、吳偉南及鄧英斌已刑滿出獄,但昨未有到庭。王志榮被問及他如何看待本案結果時,聳起雙肩張開雙手表示無奈。
王聳起雙肩張開雙手表無奈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只考慮涉案片段中人的面容與王志榮的面容不完全相像,便裁定王志榮非片中人,忽視了外形及髮型等特徵,如雙眼、眉毛、額頭、耳朵和身形高度,以及在王家中搜出的T恤短褲波鞋等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

上訴庭認為即使片中人面容與王志榮不相似,但可考慮時間、地點、距離、衣着和其他身體特徵等脗合,及這些脗合純粹是巧合的機率,認為原審法官忽略考慮多項環境證據,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王志榮暴動罪和傷人罪兩項無罪裁決,把與王有關的部分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再作裁決。

至於4名罪成被告的上訴,上訴庭駁回鄧英斌、吳偉南及鄧懷琛三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但蔡立基在原審時被要求「𪘲起棚牙」咧嘴露齒笑及做動作,以對比片中人有暴牙的面容,逾越被告不可在審訊時被要求協助控方舉證的界限,侵犯了其基本權利,故裁定蔡立基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案件編號:CACC1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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