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再作指引籲以常識經驗 判斷要符合事實

2024-08-29 00:00

陪審團第2天退庭商議,共使用約16小時仍未得出裁決結果。被告之一的劉佩凝離庭。
陪審團第2天退庭商議,共使用約16小時仍未得出裁決結果。被告之一的劉佩凝離庭。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陪審團第2天退庭商議,共使用約16小時仍未得出裁決結果,陪審團昨先後提出5項問題,包括就兩名被告的控罪未能得到有效裁決,索取法官指示,以及兩度詢問對財產嚴重損害的定義,法官指不能夠提供事實裁斷的協助,陪審員須按經驗和智慧決定。時至晚上7時半,仍未有裁決結果,陪審員今早9時續商議。
法官張慧玲昨早9時開庭解答陪審團問題,第一項問題為第一條控罪與第二條控罪之間的分別是否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張官指首罪的「訂明標的」是指公用場所,但單單知道炸彈會被置放於街道上並不足夠,而是須要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次罪則沒提及「訂明標的」,不論炸彈置於何處,只要考慮是否「相當可能」有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意圖。
官指財產嚴重損害定義屬事實裁斷

第二項問題是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張官表示嚴重損害在法例上沒有定義,故按陪審員的經驗和智慧決定。

第三項問題為如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法官指引?

張官又提醒本案證據眾多,涉7名被告,望陪審員可考慮全部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陪審員午休後再次提問,陪審員指經多番討論,就着其中一名被告的交替控罪,以及被告劉佩凝被控的控罪未能達成有效裁決,遂向張官索取指示,張官回應指若有法律問題或需重溫證據,可寫下並交由她和控辯雙方協助,張官請陪審員「用多少少時間再去傾」,望能得到有效裁決。

約45分鐘後,陪審團表示各人就眾籌罪中對財產嚴重損害定義未能達到共識,望張官能提供具體準則,張官表示只可給予法律指引,不能夠提供事實裁斷的協助,「我話嚴重,唔代表你哋話嚴重」,故不可舉出例子,交由陪審團自行考慮。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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