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如心弟妹敗訴須遷出豪宅

2024-08-06 00:00

龔如心弟妹龔仁心、龔因心等4人須交還物業。
龔如心弟妹龔仁心、龔因心等4人須交還物業。

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弟妹龔仁心、龔因心等4人,2019年因華懋慈善基金風波,被華懋集團管治委員會凍結管理層職務,再正式被華懋終止僱傭合約,及後被入稟要求法庭下令4名「前僱員」遷出華懋集團旗下「員工宿舍」薄扶林豪宅華亭閣,並交還車位及租金,3個單位預計年租逾210萬元。法官陳美蘭昨於高等法院裁定,龔如心沒有立下終身向弟妹提供免費住宿的「家庭協議」,4人的僱傭合約終止後便會失去員工住宿福利,遂判龔家4人敗訴,須交還涉案物業、支付自2019年11月起累計逾1000萬元租金,兼付訟費。
支付逾千萬租金兼訟費

原告為華懋代理有限公司(CHINACHEM AGENCIES LIMITED);4名被告分別為龔如心胞弟夫婦龔仁心和劉元春、胞妹龔中心及龔因心。判詞引述華懋一方指出,龔因心、龔仁心劉元春夫婦和龔中心受僱時,基於華懋許可才享有員工宿舍,2012年基於員工福利遷入薄扶林華亭閣(Vista Mount Davis)10樓、16樓及19樓某住宅單位連車位,2019年8月3日龔仁心與華懋終止僱傭關係,3個月通知期後員工宿舍特許權終止,然而龔仁心等人仍侵佔華亭閣單位,華懋遂向4人分別追討每月約6萬元月租,直至清空物業為止,初步估計年租各約為72萬元。

另一方面,龔家一方則指4人居於涉案華懋物業乃出於龔如心的家庭安排,毋須華懋許可,龔如心當年許諾4人可以一直居住上址直至4人不願居住為止,既有協約不容反悔,4人有權繼續居住,華懋無權違反承諾驅逐4人。

判詞指出龔家一方聲稱華懋集團時任高級顧問譚維冠知悉上述家庭安排,然而譚否認,龔家一方亦未能證明華懋知悉龔家4人是基於龔如心的家庭安排而居於涉案華懋物業,相反,退休金、袍金及補償申報表、員工宿舍特許權協議以及華懋退休計劃等文件,都反映4人基於華懋許可才享有員工宿舍。判詞續指案中根本沒有清晰證據顯示龔如心曾應允會「妥善安排弟妹生活」,因此陳官總結指姊弟妹間從無家庭協議,讓龔如心終身照顧弟妹生活居所的重擔。
官指沒立終身免費住宿家庭協議

判詞又指所謂「家庭安排」條款時效含糊不清,沒有指定住所面積、標準或質素,難以執行,因此不認為雙方行為表明了上述「家庭安排」,「家庭安排」內容遠不足以明確清晰具效力。

龔仁心審訊時作供披露自己曾先後居於雲景道富豪閣718呎單位、大學閣地庫1200呎僭建單位、大學閣1050呎單位,最後遷至現址薄扶林華亭閣1880呎單位,同意單位標準質素各不同,認為「住得舒服就可以」。被指2012年基於員工福利來入住薄扶林華亭閣宿舍時,龔仁心反駁指說法「不完全」,直指他們應是「基於大姐承諾才有權住物業」。

龔仁心證供又指「一直沒有購置房產,說明相信如心對我們的承諾」,另外解釋自己在龔如心贊助約50萬元購入其診所物業,妻子劉元春則購入一個喜韻單位並出租,指2個物業僅用作投資,做法平常,「沒有買為自己住的房產,因為大姐安排了住房」,而且沒有想過為自己置業,因為「我們很滿意大姐給我們的安排」,又稱在現址住了數十年,「我覺得大姐的承諾是永遠的」。龔仁心否認承諾不具約束力,指「承諾就是承諾,不能反悔」。

案件編號:HCA 2022、2024、20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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