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7人 非法集結罪終極上訴候裁決

2024-06-25 00:00

上訴人之一的李柱銘到終審法院。
上訴人之一的李柱銘到終審法院。

民陣2019年8月18日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成,判處緩刑或監禁,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其中組織罪定罪,4人獲減刑。7人昨再上訴至終審庭,解釋當日遊行絕對和平,眾被告行使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最終定罪並不相稱。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問下,律政司一方認同《公安條例》條例控罪元素本已達致平衡相稱。終審庭押後裁決。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引用案例說明定罪本身屬於一種限制,如今雖不挑戰《公安條例》相關條例或警方禁令,惟法庭仍有責任確保定罪相稱。余若薇續指案發當日有近30萬人前往維園參與合法集會,以和平聞名的民陣考慮到與會民眾疏散安排,以糾察開路帶領群眾離場,而本案眾被告唯一被定罪的行為在於未獲警方批准下參與和平遊行,從合理辯解角度而言,眾被告只是行使其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因此最終定罪並不相稱。

張官提問從本港法理學而言,有何控罪元素本身並沒有達致相稱,吳靄儀代表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回應指部分罪行例如暴力破壞等,無關憲法權利,不受憲法權利保障,反觀本案控罪則關乎被告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由拘捕到定罪之間所有干預方式均應審視其是否相稱。張官追問如主審法官裁定控方已能證明所有控罪元素,還要再審視定罪是否相稱,此事又有何止境,何沛謙答道無論原審、上訴還是司法覆核,法庭均可審視定罪是否相稱,如今被告上訴正是機會。
李義追問相稱性測試如何進行

法官李義追問若既不挑戰條例,又不質疑決定,那相稱性測試到底能夠如何進行,何沛謙解釋應視乎每宗案件案情個別而論,觀乎本案案發當日,涉案遊行絕對和平,因此定罪並不相稱。梁國雄代表資深大律師潘熙引用另一宗上訴案件,指社民連等成員2020年勞動節到政府總部外請願,被裁定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罪成,上訴後被駁回指眾被告是否「受禁群組聚集」純屬事實裁斷。潘熙解釋上述案件正正示範了如何進行挑戰執法行動相稱性,雖然最終敗訴,但過程中審視了案情中一眾因素而得出裁斷。

李柱銘及何俊仁代表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指根據警方紀錄,案發當日警方沒有必要制止遊行或者拘捕任何人,反問最終拘捕並將眾被告定罪有何必要。張官追問《基本法》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不受干預,如今上訴方卻認為無理檢控時,即使成功證明控罪元素,法庭也有責任審視檢控相稱性並拒絕定罪,質問其邏輯何在。法庭作為最終看門人理應介入,裁定被告脫罪。

余若海續指,案發前已經有18次同類情況,認為本案控罪元素中已經達致平衡相稱,故法庭定罪前毋須再審視定罪相稱性,質疑上訴方提出即使犯法也可因定罪不相稱而脫罪實則是「搬龍門」。
余若海指本案控罪元素平衡相稱

張官提出2套說法,詢問余若海意向,問到其是否認同《公安條例》條例控罪元素固有地達致平衡相稱,或法庭應否跟從本港法理學一向做法來裁定是否相稱,毋須跟從英國法院決定,余若海兩者均表示同意。張官再提問指英港制度不同,若某項控罪元素違憲,本港法庭可裁定相關條例非法,然而英國法庭則無法如此行事,只能收窄條例詮釋來補救,余若海同意。

案件編號:FACC2-6/2024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