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7人 非法集结罪终极上诉候裁决

2024-06-25 00:00

上诉人之一的李柱铭到终审法院。
上诉人之一的李柱铭到终审法院。

民阵2019年8月18日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2罪成,判处缓刑或监禁,其后上诉得直获撤销其中组织罪定罪,4人获减刑。7人昨再上诉至终审庭,解释当日游行绝对和平,众被告行使和平集会的宪法权利,最终定罪并不相称。首席法官张举能提问下,律政司一方认同《公安条例》条例控罪元素本已达致平衡相称。终审庭押后裁决。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余若薇引用案例说明定罪本身属于一种限制,如今虽不挑战《公安条例》相关条例或警方禁令,惟法庭仍有责任确保定罪相称。余若薇续指案发当日有近30万人前往维园参与合法集会,以和平闻名的民阵考虑到与会民众疏散安排,以纠察开路带领群众离场,而本案众被告唯一被定罪的行为在于未获警方批准下参与和平游行,从合理辩解角度而言,众被告只是行使其和平集会的宪法权利,因此最终定罪并不相称。

张官提问从本港法理学而言,有何控罪元素本身并没有达致相称,吴霭仪代表资深大律师何沛谦回应指部分罪行例如暴力破坏等,无关宪法权利,不受宪法权利保障,反观本案控罪则关乎被告和平集会的宪法权利,由拘捕到定罪之间所有干预方式均应审视其是否相称。张官追问如主审法官裁定控方已能证明所有控罪元素,还要再审视定罪是否相称,此事又有何止境,何沛谦答道无论原审、上诉还是司法覆核,法庭均可审视定罪是否相称,如今被告上诉正是机会。
李义追问相称性测试如何进行

法官李义追问若既不挑战条例,又不质疑决定,那相称性测试到底能够如何进行,何沛谦解释应视乎每宗案件案情个别而论,观乎本案案发当日,涉案游行绝对和平,因此定罪并不相称。梁国雄代表资深大律师潘熙引用另一宗上诉案件,指社民连等成员2020年劳动节到政府总部外请愿,被裁定参与受禁群组聚集罪成,上诉后被驳回指众被告是否「受禁群组聚集」纯属事实裁断。潘熙解释上述案件正正示范了如何进行挑战执法行动相称性,虽然最终败诉,但过程中审视了案情中一众因素而得出裁断。

李柱铭及何俊仁代表资深大律师彭耀鸿陈词指根据警方纪录,案发当日警方没有必要制止游行或者拘捕任何人,反问最终拘捕并将众被告定罪有何必要。张官追问《基本法》订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控不受干预,如今上诉方却认为无理检控时,即使成功证明控罪元素,法庭也有责任审视检控相称性并拒绝定罪,质问其逻辑何在。法庭作为最终看门人理应介入,裁定被告脱罪。

余若海续指,案发前已经有18次同类情况,认为本案控罪元素中已经达致平衡相称,故法庭定罪前毋须再审视定罪相称性,质疑上诉方提出即使犯法也可因定罪不相称而脱罪实则是「搬龙门」。
余若海指本案控罪元素平衡相称

张官提出2套说法,询问余若海意向,问到其是否认同《公安条例》条例控罪元素固有地达致平衡相称,或法庭应否跟从本港法理学一向做法来裁定是否相称,毋须跟从英国法院决定,余若海两者均表示同意。张官再提问指英港制度不同,若某项控罪元素违宪,本港法庭可裁定相关条例非法,然而英国法庭则无法如此行事,只能收窄条例诠释来补救,余若海同意。

案件编号:FACC2-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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