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豐三級火揭違消防例 法團認5罪罰款3萬
2024-06-22 00:00佐敦道華豐大廈今年4月三級火造成5死40傷,消防人員發現大廈的火警警報系統於火警發生時沒有適時啟動,事後揭發大廈喉轆系統、手動火警鐘掣及火警警報系統並非處於有效操作狀態,亦沒有安排註冊承辦商進行年檢,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因而被票控。法團代表昨於觀塘法院承認2項「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性能良好」及3項「沒有為消防裝置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傳票控罪,又指法團案發時因忙於處理大廈維修投標事宜,並非故意不做年檢。暫委裁判官莊靜慧判處每張傳票罰款6000元,即合共罰款3萬元,下令法團須於8月20日前繳付。
被告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昨承認共5張傳票控罪。案情指,於2024年4月10日上午約7時53分,華豐大廈發生一宗三級火警,事件最終導致5死40傷。奉召參與滅火的前線消防人員到場後,發現肇事大廈火警警報系統於火警發生時沒有適時啟動,故懷疑案發地點的消防裝置或設備不在有效操作狀態。
消防設備沒年檢不能有效操作
消防設施監督課派員展開調查,發現在地下與一樓的半樓梯平台手動火警鐘掣不在有效操作狀態。調查人員其後到案發地點的天台消防泵房,為其消防栓/喉轆系統進行功能測試,期間發現消防泵的主電控制箱處於「關閉(OFF)」狀態及該消防泵亦不能有效操作。
負責執行法團決議的華豐大廈行政主任指,大廈過去12個月並無委託註冊承辦商檢查大廈的消防裝置或設備。庭上透露,華豐大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最近一次完成年檢日期為2022年9月21日。辯方昨求情指,華豐業主立案法團案發時因忙於處理大廈維修投標事宜,才會忘記進行消防年檢,並非故意不做,希望法庭輕判。
莊官考慮被告認罪,接納這是最大的求情理由,就每張傳票判處罰款6000元,即共罰款3萬元,並下令業主立案法團須於8月20日前繳付。
消防處於2023年11月1日向華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信函,要求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亦於今年4月12日向華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3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法團於限期前糾正有關違規情況,華豐大廈今年6月前已遵辦。
案件編號:KTS8004-800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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