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目3度虛報火警罪成

2024-05-25 00:00

被告劉浩殷是前消防隊目,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成。
被告劉浩殷是前消防隊目,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成。

去年5月17日,筲箕灣消防局先後接報東區醫院火警警報啟動、有人要從商場躍下及受困升降機,惟事件均屬虛報。警方調查發現,3次事件均由同一電話號碼報案,而該電話號碼登記人為46歲消防隊目。經審訊後,裁判官屈麗雯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涉案消防隊目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成,他另涉一項導致警力浪費罪脫。屈官明言考慮判監,指被告作為消防隊目、理應以身作則,他犯案有違公眾對消防員的期望,判刑須具阻嚇性、免得他人仿效,下令被告還柙至6月7日判刑。

46歲被告劉浩殷,被控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及1項導致警力的浪費罪,指他於去年5月17日在香港向筲箕灣消防局虛報,聲稱東區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樓內升降機;及有人從筲箕灣一商場躍下;筲箕灣商場企跳事件另導致警力浪費。
謊稱東區醫院火警 有人企跳等

屈官指被告犯案動機不明,但被告在短時間內向消防處作出3次虛報,無論如何都不是出於良好動機,被告行為浪費人力物力,他作為有經驗的消防隊目,報案時必然知道後果。被告行為令消防員疲於奔命,有消防員更須跨區工作。

屈官又指,被告作為消防隊目理應以身作則,不應作出虛報行為,其行為有違香港巿民對消防員的期望,法庭判刑須起阻嚇作用,向公眾發出明確訊息,就是被告這種行為不應仿效,否則最終受害的只會是公眾。屈官明言會考慮判監,又指被告因犯案失去工作是咎由自取,下令被告還柙至6月7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導致警力浪費罪名不成立

屈官昨裁決時,指案發時消防局收到報案的電話熱線,是內部非公開的求助熱線,一般人不會有機會接觸到此電話號碼,而被告正正在消防處任職達15年,加上無證據支持被告的手機由其他人使用,故被告必然知悉曾打出該3通電話。被告在同一日內、甚至同一小時內3次報案,但均沒有留下聯絡方式及進一步詳細資料,其手法類似,若說3次均屬巧合,未免是天方夜譚,被告顯然明知而作出虛報,故裁定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成。

雖然屈官裁定被告是明知而虛報有人在筲箕灣一商場企跳,但認為控方未能證明事件如何招致警力的浪費,故裁定導致警力浪費罪名不成立。

辯方大律師佘漢標求情時,指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被告因本案勢將失去工作,多年累積下來的長俸及退休金亦會失去、懲罰深遠,被告作為消防隊目,過去對社會有貢獻,希望法庭考慮緩刑。

案件編號:ESCC253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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