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目3度虚报火警罪成

2024-05-25 00:00

被告刘浩殷是前消防队目,3项虚假火警警报罪成。
被告刘浩殷是前消防队目,3项虚假火警警报罪成。

去年5月17日,筲箕湾消防局先后接报东区医院火警警报启动、有人要从商场跃下及受困升降机,惟事件均属虚报。警方调查发现,3次事件均由同一电话号码报案,而该电话号码登记人为46岁消防队目。经审讯后,裁判官屈丽雯昨于东区裁判法院裁定涉案消防队目3项虚假火警警报罪成,他另涉一项导致警力浪费罪脱。屈官明言考虑判监,指被告作为消防队目、理应以身作则,他犯案有违公众对消防员的期望,判刑须具阻吓性、免得他人仿效,下令被告还柙至6月7日判刑。

46岁被告刘浩殷,被控3项虚假火警警报罪及1项导致警力的浪费罪,指他于去年5月17日在香港向筲箕湾消防局虚报,声称东区医院的火警警报被启动;有人被困于筲箕湾一幢住宅大楼内升降机;及有人从筲箕湾一商场跃下;筲箕湾商场企跳事件另导致警力浪费。
谎称东区医院火警 有人企跳等

屈官指被告犯案动机不明,但被告在短时间内向消防处作出3次虚报,无论如何都不是出于良好动机,被告行为浪费人力物力,他作为有经验的消防队目,报案时必然知道后果。被告行为令消防员疲于奔命,有消防员更须跨区工作。

屈官又指,被告作为消防队目理应以身作则,不应作出虚报行为,其行为有违香港巿民对消防员的期望,法庭判刑须起阻吓作用,向公众发出明确讯息,就是被告这种行为不应仿效,否则最终受害的只会是公众。屈官明言会考虑判监,又指被告因犯案失去工作是咎由自取,下令被告还柙至6月7日判刑,期间索取背景报告。
导致警力浪费罪名不成立

屈官昨裁决时,指案发时消防局收到报案的电话热线,是内部非公开的求助热线,一般人不会有机会接触到此电话号码,而被告正正在消防处任职达15年,加上无证据支持被告的手机由其他人使用,故被告必然知悉曾打出该3通电话。被告在同一日内、甚至同一小时内3次报案,但均没有留下联络方式及进一步详细资料,其手法类似,若说3次均属巧合,未免是天方夜谭,被告显然明知而作出虚报,故裁定3项虚假火警警报罪成。

虽然屈官裁定被告是明知而虚报有人在筲箕湾一商场企跳,但认为控方未能证明事件如何招致警力的浪费,故裁定导致警力浪费罪名不成立。

辩方大律师佘汉标求情时,指被告为家中经济支柱,被告因本案势将失去工作,多年累积下来的长俸及退休金亦会失去、惩罚深远,被告作为消防队目,过去对社会有贡献,希望法庭考虑缓刑。

案件编号:ESCC253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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