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振強:用汽油彈算係恐怖主義活動

2024-05-17 00:00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17天審訊,辯方續盤問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他認為使用汽油彈亦算是恐怖主義活動,憶起至少6次在示威活動中向警方、警署等投擲汽油彈;另與捐款者對話時發送3支槍的表情符號,意即想要槍械,又向捐款者表示「着草」目標金額為500萬元 ;而提供大額資助的金主會使用閱後即焚功能。
早前黃振強確認其代表律師和律政司認罪商討,律政司接納黃只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控罪可獲存檔,但條件是要完全同意控方所撰寫的案情撮要。
至少曾使用50萬元購入汽油彈

辯方指承認案情提到串謀計劃內容包括設「育龍」宣揚「屠龍小隊」恐怖主義行為,辯方理解「育龍」開立之時仍未有12月8日大行動計劃,黃同意,但否認自己承認案情錯誤部分,因為後來有使用12月8日大行動在「育龍」作招徠眾籌。 辯方質疑12月7日「育龍」才有提及集齊30粒龍心(黃早前提及意指殺警)的帖文,法官張慧玲提及案情沒表示「育龍」一開始便有宣揚恐怖主義活動,而是屬於串謀的一部分,控方稱案情指出「懷有該財產用於作出有關恐怖主義行為」包括12月8日計劃的意圖,但不一定需要與12月8日計劃有絕對掛。

辯方問到除12月8日計劃,黃振強有否組織其他恐怖主義活動,例如殺人、用炸彈,黃回答認為「用汽油彈我覺得都算嘅」,包括10月1日國慶示威中使用約百支汽油彈,並有向警方投擲;10月2日示威者中槍事件後,為「復仇」而向荃灣新界南警察總部擲汽油彈,另有深刻印象在旺角警署、尖沙咀警署、中大、葵芳等扔汽油彈。黃續指,其中中大並非使用一如以往的貨源,前線幾百米後便有後勤免費製造汽油彈,製成後推送至前線。故根據以上所述至少使用50萬元購入汽油彈。

黃振強與劉佩凝曾相約在11月7日晚上6時多在觀塘海濱公園見面,當晚黃準備離港赴泰旅遊。黃回覆見面目的為確認彼此身份及劉面交數萬元予他,辯方質疑兩人Telegram對話沒顯示交收現金,黃稱可能與劉使用Telegram通話,但移除了紀錄,指劉負責資助和籌錢,「見一見都好正常」,辯方指出兩人從沒交收現金,黃否認。
黃向劉提及大行動涉槍和炸彈

據黃振強與劉佩凝的對話顯示,黃於11月20日首次向劉提及「我哋嚟緊有大行動」。黃振強11月23日甫由泰回港便致電劉,再提到「嚟緊有大行動」涉槍和炸彈,着對方「加緊眾籌力度」。辯方指出,顯示的兩通電話分別一分鐘和34秒,內容主要是圍繞翌日交收時間,黃不同意。辯方質疑單單兩個來電顯示,應無從推測內容,黃強調確有與劉佩凝提到配合其他團夥用槍同炸彈。

11月27日對話顯示,黃振強又向劉稱「嚟緊我哋好快有大嘢發生㗎喇」,辯方續指若數天前已分享計劃,何必如此「隱晦」,事實上因「佢係你好細嘅棋子」,根本不會與劉談及槍和炸彈,黃一概不同意,指已交代槍和炸彈,故使用「大嘢」一詞。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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