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强:用汽油弹算系恐怖主义活动
2024-05-17 00:00屠龙小队等人涉串谋在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17天审讯,辩方续盘问控方证人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他认为使用汽油弹亦算是恐怖主义活动,忆起至少6次在示威活动中向警方、警署等投掷汽油弹;另与捐款者对话时发送3支枪的表情符号,意即想要枪械,又向捐款者表示「着草」目标金额为500万元 ;而提供大额资助的金主会使用阅后即焚功能。
早前黄振强确认其代表律师和律政司认罪商讨,律政司接纳黄只承认「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和「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其馀控罪可获存档,但条件是要完全同意控方所撰写的案情撮要。
至少曾使用50万元购入汽油弹
辩方指承认案情提到串谋计划内容包括设「育龙」宣扬「屠龙小队」恐怖主义行为,辩方理解「育龙」开立之时仍未有12月8日大行动计划,黄同意,但否认自己承认案情错误部分,因为后来有使用12月8日大行动在「育龙」作招徕众筹。 辩方质疑12月7日「育龙」才有提及集齐30粒龙心(黄早前提及意指杀警)的帖文,法官张慧玲提及案情没表示「育龙」一开始便有宣扬恐怖主义活动,而是属于串谋的一部分,控方称案情指出「怀有该财产用于作出有关恐怖主义行为」包括12月8日计划的意图,但不一定需要与12月8日计划有绝对挂。
辩方问到除12月8日计划,黄振强有否组织其他恐怖主义活动,例如杀人、用炸弹,黄回答认为「用汽油弹我觉得都算嘅」,包括10月1日国庆示威中使用约百支汽油弹,并有向警方投掷;10月2日示威者中枪事件后,为「复仇」而向荃湾新界南警察总部掷汽油弹,另有深刻印象在旺角警署、尖沙咀警署、中大、葵芳等扔汽油弹。黄续指,其中中大并非使用一如以往的货源,前线几百米后便有后勤免费制造汽油弹,制成后推送至前线。故根据以上所述至少使用50万元购入汽油弹。
黄振强与刘佩凝曾相约在11月7日晚上6时多在观塘海滨公园见面,当晚黄准备离港赴泰旅游。黄回覆见面目的为确认彼此身份及刘面交数万元予他,辩方质疑两人Telegram对话没显示交收现金,黄称可能与刘使用Telegram通话,但移除了纪录,指刘负责资助和筹钱,「见一见都好正常」,辩方指出两人从没交收现金,黄否认。
黄向刘提及大行动涉枪和炸弹
据黄振强与刘佩凝的对话显示,黄于11月20日首次向刘提及「我哋嚟紧有大行动」。黄振强11月23日甫由泰回港便致电刘,再提到「嚟紧有大行动」涉枪和炸弹,着对方「加紧众筹力度」。辩方指出,显示的两通电话分别一分钟和34秒,内容主要是围绕翌日交收时间,黄不同意。辩方质疑单单两个来电显示,应无从推测内容,黄强调确有与刘佩凝提到配合其他团夥用枪同炸弹。
11月27日对话显示,黄振强又向刘称「嚟紧我哋好快有大嘢发生㗎喇」,辩方续指若数天前已分享计划,何必如此「隐晦」,事实上因「佢系你好细嘅棋子」,根本不会与刘谈及枪和炸弹,黄一概不同意,指已交代枪和炸弹,故使用「大嘢」一词。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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