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 檢控煽動刊物罪合時限

2023-12-23 00:00

黎智英連日乘坐囚車進出法院。
黎智英連日乘坐囚車進出法院。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辯方爭議控方開始檢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時已超過為期半年的檢控時限。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昨裁定,控方在檢控時限屆滿前10日已開始檢控,故沒有逾時檢控,法庭亦有司法管轄權審理該罪。辯方遂爭議控方或不可控告2021年6月14日前的罪行,認為控方只可控告2021年6月14日至24日為期10日,控辯雙方將於下周提交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日再續。

黎智英現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一項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共三罪;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本案聖誕、新年休假,明年1月2日開庭處理控罪時間的法律爭議,聽取黎智英與三間《蘋果》公司的答辯,再進行控方開案陳詞。
將聽取黎三公司答辯

辯方早前提出控方把被告帶上法庭,進行首次聆訊並聽取控罪才算「開始檢控」,控方則認為向法庭提交文件,表明有意起訴控罪時便是「開始檢控」。三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檢控時限為六個月,控方亦必須在檢控時限內「開始檢控」,若控方未能在檢控時限內開始進行檢控,便屬「逾時檢控」,法庭便沒有司法管轄權就該罪審理各被告。

判詞續指,控方早於2021年12月13日去信西九龍裁判法院書記長,表示有意向黎智英與三間《蘋果》公司加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信中提及控方有意於下一次提訊日(2021年12月28日)要求把所有控罪交付審判。西九龍裁判法院於翌日(2021年12月14日)收到該信件及律政司司長同意檢控書等相關文件,所有被告的法律代表同日亦到灣仔警署拿取有關文件副本。

黎智英在2021年12月28日的提訊日被帶上法庭,並聽取控罪,三間公司代表及其法律代表當日則缺席,於2022年2月10日再提訊時,各被告均沒有反對控方修訂及新增控罪。三名法官認為「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屬於具持續性的串謀罪行,半年檢控時限須在串謀行為結束一刻才開始計算,檢控時限便是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12月24日。

三名法官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規定律政司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檢控,目的是促使控方及時提出檢控。三名法官裁定簡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訴罪行均是在控方提出告發( laying any information)時「開始檢控」,並非把被告帶上法庭進行首次聆訊並聽取控罪時才「開始檢控」。

判詞又指,控方向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出申訴或告發,表示有意向各被告加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時,檢控已經「開始進行」,裁定本案就「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是在2021年12月14日法庭收到該信件時開始,故控方是在檢控時限失效前10日已提出檢控,法庭亦有權審理此罪。
控方時限失效前十日提控

控方指涉案「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發生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但辯方閱讀判詞後認為若此罪檢控時限為半年,而控方是在2021年12月14日「開始檢控」的話,從2021年12月14日向前追溯半年,便是2021年6月14日。辯方認為此罪只可控告202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24日所發生的事情。三名法官現要求辯方於今年12月27日下午3時前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控方則需在本月29日提交書面回應。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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