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 检控煽动刊物罪合时限

2023-12-23 00:00

黎智英连日乘坐囚车进出法院。
黎智英连日乘坐囚车进出法院。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辩方争议控方开始检控「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时已超过为期半年的检控时限。三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昨裁定,控方在检控时限届满前10日已开始检控,故没有逾时检控,法庭亦有司法管辖权审理该罪。辩方遂争议控方或不可控告2021年6月14日前的罪行,认为控方只可控告2021年6月14日至24日为期10日,控辩双方将于下周提交书面陈词,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2日再续。

黎智英现被控两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一项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共三罪;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被控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一项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本案圣诞、新年休假,明年1月2日开庭处理控罪时间的法律争议,听取黎智英与三间《苹果》公司的答辩,再进行控方开案陈词。
将听取黎三公司答辩

辩方早前提出控方把被告带上法庭,进行首次聆讯并听取控罪才算「开始检控」,控方则认为向法庭提交文件,表明有意起诉控罪时便是「开始检控」。三名法官在判词中指出,「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检控时限为六个月,控方亦必须在检控时限内「开始检控」,若控方未能在检控时限内开始进行检控,便属「逾时检控」,法庭便没有司法管辖权就该罪审理各被告。

判词续指,控方早于2021年12月13日去信西九龙裁判法院书记长,表示有意向黎智英与三间《苹果》公司加控「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信中提及控方有意于下一次提讯日(2021年12月28日)要求把所有控罪交付审判。西九龙裁判法院于翌日(2021年12月14日)收到该信件及律政司司长同意检控书等相关文件,所有被告的法律代表同日亦到湾仔警署拿取有关文件副本。

黎智英在2021年12月28日的提讯日被带上法庭,并听取控罪,三间公司代表及其法律代表当日则缺席,于2022年2月10日再提讯时,各被告均没有反对控方修订及新增控罪。三名法官认为「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属于具持续性的串谋罪行,半年检控时限须在串谋行为结束一刻才开始计算,检控时限便是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12月24日。

三名法官认为《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规定律政司只可于犯罪后6个月内开始进行检控,目的是促使控方及时提出检控。三名法官裁定简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诉罪行均是在控方提出告发( laying any information)时「开始检控」,并非把被告带上法庭进行首次聆讯并听取控罪时才「开始检控」。

判词又指,控方向西九龙裁判法院作出申诉或告发,表示有意向各被告加控「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时,检控已经「开始进行」,裁定本案就「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的检控是在2021年12月14日法庭收到该信件时开始,故控方是在检控时限失效前10日已提出检控,法庭亦有权审理此罪。
控方时限失效前十日提控

控方指涉案「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发生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但辩方阅读判词后认为若此罪检控时限为半年,而控方是在2021年12月14日「开始检控」的话,从2021年12月14日向前追溯半年,便是2021年6月14日。辩方认为此罪只可控告202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24日所发生的事情。三名法官现要求辩方于今年12月27日下午3时前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词,控方则需在本月29日提交书面回应。

案件编号:HCCC51/2022

關鍵字

最新回应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