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無遺囑繼承遺產律政司上訴駁回
2023-10-26 00:00
男同志生前擔心海外同性已婚配偶在他死後未必可以在無遺囑下繼承其遺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並獲勝訴,屬香港法院第七次確認香港法律應該保障同性伴侶。高等法院原訟庭三年前裁定有關條例對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有差別待遇,構成對性取向的非法歧視。律政司上訴指同性伴侶不能與異性伴侶不分軒輊,認為相關不平等待遇屬合理歧視行為。上訴庭三名法官昨指出,涉案條例明顯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是基於性取向差別對待同性伴侶,故認同原審法官的裁定,一致駁回律政司上訴,下令律政司需支付對方訟費。
上訴方為律政司司長,答辯方為死者吳翰林丈夫李亦豪。原審法官周家明三年前裁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中,「有效婚姻」 (valid marriage)的定義,不包括海外同性婚姻中的同性配偶,屬歧視同性配偶及對他們不平等,下令當局修改條例中「有效婚姻」的定義,並需包括海外同性婚姻在內。
海外婚姻亦是有效婚姻
本案由上訴庭法官張澤祐、袁家寧及區慶祥審理,法官張澤祐指即使同性伴侶享有生前訂立遺囑的自由,但也不能解決涉案條例對他們的差別對待,同性配偶被完全排除於涉案條例所指的「有效婚姻」、「丈夫」和「妻子」的定義之外,認為同性伴侶是基於性取向而遭受差別待遇。
吳翰林及李亦豪在英國合法結婚,假設吳翰林生前已立遺囑但遺囑被裁定無效,其同性配偶李亦豪便無權繼承其遺產,只可以證明自己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的人來申請財產繼承,差別待遇顯而易見。
區官指,同性配偶和異性配偶均享有訂立遺囑的自由,涉案條例中「有效婚姻」本身已指在香港及海外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而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的海外婚姻亦是「有效婚姻」,而目前情況是在死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時,同性已婚配偶完全被剝奪可繼承已故配偶遺產的權利,有別於異性配偶可自動繼承已故配偶遺產,故認為涉案的差別待遇並不合理。
區官又指,終審法院的案例已確認,如果基於性取向的差別待遇,政府的自由裁量權範圍便會大大縮小,而涉案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卻承認及接受舊式婚姻或其他海外合法婚姻,即一夫多妻制的妾侍也有權申請死者遺產,可見涉案條例有意擴大合資格繼承死者遺產的範圍。
案件編號:CACV55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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