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理懷孕不獲續約 物流公司歧視賠近百萬

2023-08-18 00:00

女經理經平機會入稟,控告前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女經理經平機會入稟,控告前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時任女高級經理於2017年懷孕後,在放產假住院期間遭僱主通知來年不獲續約;僱主更沒有一如既往地發放花紅。該女經理於2019年經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前僱主中旅貨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法官陳錦泉昨頒下判詞,裁定女經理勝訴,前僱主須賠償約93萬港元連利息,另須付訟費;如果前僱主拒絕向女經理發信道歉,法庭更會考慮提高情感損失賠償額。
倘拒發道歉信或增情感賠償

陳官指,原告周露娜自2007年起先後受僱於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兩間公司,及至2011年受僱於答辯人及任職高級經理;於2011年至2016年間,原告每年都會收到花紅。原告於2017年3月底確認懷孕及通知答辯人,同年11月放產假和住院期間,卻收到人事部經理通知來年不獲續約;原告亦沒有收到2017年度的花紅,但其他同事均獲發放花紅。

陳官不接納前僱主以架構重組和業務縮減為由、不與原告續約,原告通知懷孕消息和前僱主聘請新僱員的時間非常接近,明顯原告懷孕是不獲續約的原因。另外,答辯人指出如果僱員在該年度後不獲續約,將不會獲發花紅,考慮到原告是因懷孕而不獲續約,法官認為答辯人不獲發出花紅的決定亦屬歧視性質。

答辯人一方另指原告的出勤率不足和沒有依足程序請假,但原告請假均有提供醫生證明。雖然她未能夠事先取得上司批准,但上司長期身處內地,要事先取得批准並不現實,她亦有在上司返港時提交書面申請。原告在懷孕前亦甚少請假,她在2017年的遲到也是因懷孕不適所致,她的薪金亦遭相應扣減。陳官裁定答辯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須賠償原告收入損失約30.6萬和花紅損失約48.9萬,並附加利息;另須就情感損失賠償13萬,答辯人如果拒絕向原告發道歉信和推薦信,該賠償額將重新考量。

平機會主席朱敏健表示:「法院在這裁決發出了重要的訊息。僱主必須避免對懷孕員工履行職責的能力作出假設,並採取積極措施,營造一個包容、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案件編號:DCEO1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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