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結黎智英7人脫組織罪

2023-08-15 00:0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2019年組織維園非法集結提出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2019年組織維園非法集結提出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星島日報報道)民陣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維園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7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指本案缺乏證據指證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故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該罪的定罪及刑罰。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4人各獲減刑3至6個月不等,即判囚5個月至1年不等,但4人均已服畢本案刑期。
案中7名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7人均提出定罪上訴,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4人提出判刑上訴,另外緩刑期限已過的3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則沒有提出判刑上訴。
4人獲減刑3至6個月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詞中,詮釋「組織」一詞是指積極參與、安排、計劃或控制某個行動,「組織者」則是指有系統地組織或安排某個行動的人士,又或獲當局書面准許進行某個行動的人士。涉案集會是由民陣而非涉案7人負責籌辦,但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7人是民陣的幹事或成員,或7人曾經在遊行前或期間,向跟隨他們的公眾發出指示。

上訴庭指7人所做的事僅是站在遊行隊伍最前方舉起橫額,數人曾高喊口號,無視警方禁令。雖然吳靄儀在遊行開始後14分鐘才加入隊伍,但7人確實曾參與涉案遊行,當時李卓人在遊行隊伍最前方舉起橫額,以麥克風及揚聲器高喊口號,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則在旁和應。當遊行隊伍到達遮打道時,李卓人向集會人士宣布已抵達中環並可解散,而上訴庭認為李卓人所作所為未能達致他曾經組織釋放遊行的推論。

由於818遊行路線早已預先決定並告知警方,亦在「不反對通知書」中列出,並非突然在現場自發組成,上訴庭表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7人曾經參與規劃遊行路線,「不反對通知書」中組織者一欄亦沒有列明7人的名字。上訴庭不認為如沒有7人的參與,遊行便不能成形,而且7人從沒有作出指示改變遊行方向,故控方未能證明7人在背後組織並帶領遊行,上訴庭亦不認為7人有組織涉案遊行之嫌。
參與非法集結罪維持原判

即使本案是由陪審團審議,上訴庭也不認為陪審團可根據本案的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7人是未經批准集結的組織者。本案缺乏證據指證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頂多只能證明7人是比較有名的參與者。上訴庭分析指7人僅出席和參與涉案集結,站在遊行隊伍的最前列,也不足以證明7人曾組織或協助組織涉案的未經批准集結,故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

上訴庭重申涉案遊行是預先計劃,規模龐大,持續時間長,目的是蓄意干擾維園至中環的各條行車道,導致交通阻塞及道路封閉。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充分考慮到案情嚴重性、7人個別角色及罪責、求情因素等,對7人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量刑方法完全正確。上訴庭認為7人曾明知涉案集結未經批准但仍參與的證據確鑿,故駁回7人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訴。案件編號:CACC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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