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结黎智英7人脱组织罪

2023-08-15 00:00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就2019年组织维园非法集结提出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就2019年组织维园非法集结提出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

(星岛日报报道)民阵于2019年8月18日举行维园流水式集会,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等7名民主派人士,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7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诉,上诉庭昨指本案缺乏证据指证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故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得直,撤销该罪的定罪及刑罚。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4人各获减刑3至6个月不等,即判囚5个月至1年不等,但4人均已服毕本案刑期。
案中7名上诉人依次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李柱铭。7人均提出定罪上诉,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4人提出判刑上诉,另外缓刑期限已过的3人(李柱铭、吴霭仪、何俊仁)则没有提出判刑上诉。
4人获减刑3至6个月

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上诉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宝琴在判词中,诠释「组织」一词是指积极参与、安排、计划或控制某个行动,「组织者」则是指有系统地组织或安排某个行动的人士,又或获当局书面准许进行某个行动的人士。涉案集会是由民阵而非涉案7人负责筹办,但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7人是民阵的干事或成员,或7人曾经在游行前或期间,向跟随他们的公众发出指示。

上诉庭指7人所做的事仅是站在游行队伍最前方举起横额,数人曾高喊口号,无视警方禁令。虽然吴霭仪在游行开始后14分钟才加入队伍,但7人确实曾参与涉案游行,当时李卓人在游行队伍最前方举起横额,以麦克风及扬声器高喊口号,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则在旁和应。当游行队伍到达遮打道时,李卓人向集会人士宣布已抵达中环并可解散,而上诉庭认为李卓人所作所为未能达致他曾经组织释放游行的推论。

由于818游行路线早已预先决定并告知警方,亦在「不反对通知书」中列出,并非突然在现场自发组成,上诉庭表示本案没有证据显示7人曾经参与规划游行路线,「不反对通知书」中组织者一栏亦没有列明7人的名字。上诉庭不认为如没有7人的参与,游行便不能成形,而且7人从没有作出指示改变游行方向,故控方未能证明7人在背后组织并带领游行,上诉庭亦不认为7人有组织涉案游行之嫌。
参与非法集结罪维持原判

即使本案是由陪审团审议,上诉庭也不认为陪审团可根据本案的证据,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裁定7人是未经批准集结的组织者。本案缺乏证据指证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顶多只能证明7人是比较有名的参与者。上诉庭分析指7人仅出席和参与涉案集结,站在游行队伍的最前列,也不足以证明7人曾组织或协助组织涉案的未经批准集结,故裁定7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

上诉庭重申涉案游行是预先计划,规模庞大,持续时间长,目的是蓄意干扰维园至中环的各条行车道,导致交通阻塞及道路封闭。上诉庭认同原审法官充分考虑到案情严重性、7人个别角色及罪责、求情因素等,对7人的「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量刑方法完全正确。上诉庭认为7人曾明知涉案集结未经批准但仍参与的证据确凿,故驳回7人就「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诉。案件编号:CACC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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