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分裂國家罪改判囚5年 理大生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2023-08-10 00:00

呂世瑜上訴指,刑期分級制應是一個量刑,而非「一刀切」。
呂世瑜上訴指,刑期分級制應是一個量刑,而非「一刀切」。

(星島日報報道)26歲理大男生呂世瑜去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他原被判監3年8個月,惟控方引例指案件屬「情節嚴重」,須判囚最少5年,法官胡雅文遂改判監5年。呂昨上訴至終審法院,就《香港國安法》第21及33條,爭議刑期分級機制,質疑「情節嚴重」案件不能因被告認罪或求情而減刑至監禁5年以下,對被告不公;律政司一方則指,嚴重罪行如謀殺罪亦有特定刑期,不論情節一律判處終身監禁。終院5位法官押後頒布書面判詞。據悉,呂原定明年1月出獄,如上訴得直,相信可即時獲釋。
26歲上訴人呂世瑜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呂提出的兩個法律議題為:《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國安法》第33條指明的3項減刑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法庭可否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刑至五年以下?
指量刑應有「光譜」非一刀切

彭提到呂世瑜及早認罪、有悔意、積極參與義工服務等,如果另一同罪罪犯的案件同為「情節嚴重」,但沒有悔意又案底纍纍,卻獲得同樣判刑,判刑便屬不一致及不公,刑期分級制應是一個量刑「光譜(continuum)」,而非「一刀切」。

彭又指《香港國安法》分級處罰機制前後矛盾,如被告認罪及求情後不可獲得較低刑罰,對被告構成不公平;原審法官考慮呂的求情因素,強調低量刑起點以向公眾發出訊息,認罪及求情可獲較低刑罰。

常任法官李義問到,彭會如何詮釋條例所指情節嚴重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彭認同「不少於5年」是指判囚至少5年,但香港量刑原則一直都會考慮被告認罪及求情因素,雖然《香港國安法》第33條只提出3種情形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或揭發他人罪行,但被告認罪及求情因素亦理應可減輕處罰。

周則回應,《香港國安法》條例的用字已反映屬強制性,另舉例指嚴重罪行如謀殺罪亦有特定刑期,不論情節一律判處終身監禁,故《香港國安法》亦可合理地為「情節嚴重」罪行訂下刑期下限。

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出,判刑時考慮求情因素是比重問題,惟上訴庭指「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說法是否過於極端(putting the matter too high)。

周回應指,根據《國安法》第33條,法庭減刑時只可考慮條文中的3種情況;如打算從輕處罰,則可考慮普通法下一般適用的求情因素。案件編號:FACC 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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