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禁令案律政司申上訴 指原審裁決沒尊重特首評估

2023-08-10 00:00

律政司認為法官考慮是否批出臨時禁制令時,錯誤使用一般不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相稱性測試。
律政司認為法官考慮是否批出臨時禁制令時,錯誤使用一般不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相稱性測試。

(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司長申請《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被拒,本周一提出上訴,昨把上訴許可申請的草擬通知書上載至政府網頁。文件指出,高院法官陳健強錯誤判斷禁制令沒有真正功用,又沒有考慮到批出禁制令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屬法律上犯錯。律政司認為法庭應把國家安全事宜及行政長官決定給予凌駕性比重,要求推翻拒批禁制令的決定,並要求上訴庭重新考慮後批出臨時禁制令,有關上訴許可申請正待法庭審理。
指法官錯誤使用相稱性測試

律政司在文件中提到,陳官裁定禁制令所涉的4項非法行為均屬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行為,違反《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的規定,亦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條。律政司認為陳官考慮是否批出臨時禁制令時,錯誤使用一般不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相稱性測試,沒有考慮到禁制令有助於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刑法,錯誤而狹窄地聚焦在干犯禁制行為的刑罰遠超於違反禁制令的懲罰。

律政司指行政長官已證明4項非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構成國安風險,違背國安利益,而且《香港國安法》指明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故法庭在處理涉及國安事宜時,行政長官的意見必須給予最大比重,但陳官沒有遵從行政長官對禁制令的必要性及有效性評估。律政司重申法庭在評估國安風險時,除了缺乏敏感情報,亦缺乏國安專門知識及職能,故應依從行政長官的評估,考慮禁制令申請時應把國家安全事宜及行政長官決定給予凌駕性比重。

即使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願榮光歸香港》仍在網上廣泛流傳,不少人以偽名上載及轉發歌曲,令調查困難及需時更長,至今只拘捕及檢控到少數人,故透過刑事檢控及執法只能向犯下4項非法行為的人士極少阻嚇作用。惟陳官裁定禁制令執行程序與《香港國安法》等刑法的檢控程序有衝突,律政司則認為執行禁制令及刑事檢控沒有兼容性問題,根本沒有衝突,為維護國安更應兩者並行,禁制令更可補救刑事檢控有時限的缺點。

律政司強調,法庭判斷禁制令有沒有真正功用時,必須考慮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已證明4項非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願榮光歸香港》被有效地用作煽動其他人分裂國家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創作《願榮光歸香港》的目的是要激發起反抗建制的情緒及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信念、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是旨在引起支持「香港獨立」的情緒並危害國家安全。
禁制令刑事檢控並行加強阻嚇

陳官曾指出某人因同一行為受到刑事檢控和民事藐視法庭訴訟,會造成「一罪兩審」的情況,但律政司則認為某人同時受到刑事和民事檢控時,法庭會確保被告不受任何不公平待遇。律政司認為禁制令及刑事檢控同時並行,比起單以刑事檢控,加強阻嚇作用,更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4項非法行為。除非法庭認為批出禁制令無效防範、制止和懲治4項非法行為,否則必須批出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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