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秩序判囚7月 前區議員不服提上訴

2023-06-14 00:00

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不服定罪及刑罰,昨向高院提出上訴。
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不服定罪及刑罰,昨向高院提出上訴。

(星島日報報道)2020年5月24日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期間,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大聲以粗言辱罵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及判監7個月。李不服定罪及刑罰,昨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指他出言向警員發泄不滿,但當時沒有發生任何暴力事件,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他有意圖煽動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律政司一方則指根據當時警民關係,李指罵警員,警民衝突隨時有可能發生。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押後頒布書面判詞。
法官押後頒布書面判詞

27歲上訴人李志宏,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方昨指雖然李辱罵警察,但歷時約45分鐘期間無任何暴力事件發生,李只是不滿警方執法行動,並未使用任何暴力字眼,警方亦向李稱:「你講完啦嘛?你繼續講呀!」,可見警方認為沒有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才讓李自由說話。

律政司一方則指,李情緒激動,大聲指罵正在驅散的警員「警察亂咁施發胡椒噴霧」、「警察襲擊市民」等,群眾亦附和稱「濫捕可恥」等。律政司指根據當時警民關係,警民衝突其實有相當可能隨時會發生,破壞社會安寧。

律政司又指,李曾向警員伸出雙手,稱「拉我啦」、「警察屈區議員」、「叫你拉我又唔拉」,指李故意挑戰警方,煽動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希望製造混亂。當時局勢持續混亂緊張,如有民眾被煽動並衝擊警方,會添忙添亂,對社會影響甚大,判刑並未過重。

上訴方認為判囚7個月明顯過重,指李無意圖煽動使用暴力。惟李遭警方包圍問話時,群眾不斷大喊「放人」,上訴方指群眾喊「放人」與李無關,但張官質疑李喊「警方濫捕」在先,才有人和應,怎會與李無關。

案件編號:HCMA2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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