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潘官裁決完全正確
2023-05-2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的裁決在法律上顯然正確,清晰表明香港法院在《國安法》下的憲制地位,亦一絲不苟地分析了《國安法》及《基本法》,裁定黎智英提出的司法覆核及原訴傳票完全沒有可爭辯之處。
容海恩表示,判詞清晰表明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均正確,法院做法亦無誤,是次裁決指出《國安法》第十四條的原則凌駕於普通法的「越權原則」。雖然判詞一直只表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香港法院無權干涉國安委的工作,但由於黎智英一方沒有提出任何分開或獨立的理據爭議入境處處長的決定,相信黎智英一方接納入境處處長的決定是源自於國安委的決定,所以必然與其挑戰國安委的決定同告失敗。
國安委決定是「最高指示」
容海恩指國安委的決定是「最高指示」,是《國安法》賦予國安委的權力範圍。正因國安委顧及Tim Owen可能會再申請來港代表黎智英的工作簽證,裁定Tim Owen代表黎智英一事,關乎國家安全,相當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有違國家安全的利益。國安委正確地建議入境處處長如收到Tim Owen再次申請工作簽證代表黎智英,入境處便須予以拒絕。
容海恩認為法庭準確指明國安委的角色,清楚釐清《國安法》及《基本法》的關係,斷定「越權原則」不適用於國安委的工作及決定,裁定國安委的決定沒有越權,確認香港司法系統需認定國安委的決定。
入境處處長表示會依循國安委的決定,在再次收到Tim Owen再次申請工作簽證代表黎智英時,拒批簽證,亦是根據《國安法》合法地行使權力,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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