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採購 首設國安條款

2023-04-15 00:00

為了加強學校國安意識,今學年起須落實相關行政及教育措施。
為了加強學校國安意識,今學年起須落實相關行政及教育措施。

(星島日報報道)全港學校在今學年起須全面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行政及教育措施,但現時中小學在招標及採購程序,並無訂明維護國安條款。禁毒基金首次要求參加下學年校園驗毒的中學,須在採購文件訂明條款,可根據國安利益取消投標者資格或終止合約,並警告如學校或機構「曾經或正在從事」不利國安利益的活動,項目會被中止。有中學校長坦言,識別投標者有否危害國安,恐有一定困難。
保安局禁毒處與教育局早前邀請中學與非政府機構,向禁毒基金申請撥款,在下學年推行校園驗毒。申請文件新增國安要求,學校與機構利用撥款採購時,須考慮維護國安的「持續性責任」,包括在採納合約前後等每一階段,評估可能出現的國安風險或問題,「須保持審慎和敏感,並行使其專業判斷」,確保每份採購文件都有具體條款,訂明根據國安利益而取消投標者資格或終止合約。
不利國安利益可即中止項目

文件亦首次列明,倘獲撥款學校或機構「曾經或正在從事」可能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安的罪行,或其他不利於國安利益的行為或活動;學校或機構繼續推行項目將不利於國安利益,或禁毒基金「合理相信」這些情況「即將出現」,可立即中止項目。

現行的《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與《國家安全:學校具體措施》指引,均未要求學校在採購及招標程序訂立國安條款,前者僅要求學校在定單或報價的招標條款,加入防止賄賂的聲明。禁毒處回應指,政府有要求接受公帑資助的機構,須遵守所有香港法律,按此要求遵守《香港國安法》屬理所當然,而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等其他政府資助,亦有加入類似條款。
其他政府資助亦增類似條款

對於如何界定學校或機構「曾經或正在從事」不利國安利益的行為,禁毒處指須視乎實際情況,包括相關事實、行為與意圖、所得證據等因素,若有任何違法行為,政府會依法處理;強調會盡力解說相關要求。對於日後會否要求學校採購加入國安條款,教育局指,將適時檢視有否需要修訂《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強調學校有責任推行維護國安及國安教育,會協助學校全面落實相關工作。
教局:助校方全面落實工作

有不願具名的中學校長表示,隨着《香港國安法》實施,學校採購與招標加入國安條款已經是大勢所趨,不排除個別學校會率先新增條款,但坦言學校要判斷投標者「曾經或正在從事」不利國安利益行為或活動,有一定困難,「公司是『黃』抑或『藍』眾說紛紜,外界未必掌握負責人背景,與他們從事甚麼活動」。 

他相信較實際做法是要求投標者簽署聲明,學校按此確認,「過程中有機制把關便可,否則只會草木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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