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 Owen被拒發工作簽證 黎智英覆核

2023-04-13 00:00

黎智英擬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
黎智英擬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

(星島日報報道)終審法院去年批准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人大常委去年底就此釋法後,黎透過律師入稟高院要求宣布釋法不影響批准的決定。黎日前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稱一份入境處處長的誓章揭露,國安委員會於今年1月11日議定Tim Owen若於國安案中代表黎智英,涉及國安風險,遂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的工作簽證。黎智英要求法庭聲明國安委及入境處的決定超出《國安法》第14條的權限、要求撤銷上述兩項決定,及若高院有意拒批申請,申請人要求召開聆訊。 
申請人黎智英,答辯人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入稟狀指,今年1月11日國安委曾就人大釋法召開會議,其新聞稿提到支持政府盡快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但未提到Tim Owen。黎後來入稟高院,要求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終院批准聘用Tim Owen決定,並排期本月28日進行聆訊。惟律政司在3月20日存檔的入境處處長誓章披露,國安委在1月會上判斷黎聘用Tim Owen在《國安法》案件中抗辯,與國家安全有關、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及有違國家安全利益,並建議入境處拒絕其工作簽證申請。誓章亦指,國安委的決定是具約束力及不受司法覆核的最終決定,故入境處會尊重及實行國安委決定。
指律政司對會議隻字不提

入稟狀亦提到,今年1月16日黎透過律師去信律政司,以確認人大釋法不影響終院批准聘用Tim Owen的決定。當時律政司理應知悉國安委會議決定,但律政司在同月20日回覆黎一方時,卻對會議隻字不提,及指提供法律意見是黎的法律團隊職責,又鼓勵黎向本地合法執業的律師索取意見,而律政司明知對工作簽證將被拒、黎一方並不知情。

黎智英在入稟狀續指,國安委誤解人大釋法及以為被賦予新功能,但人大釋法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是屬於《國安法》第47條規定須認定的問題,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而決定是否要取得證明書及考慮「海外律師可否擔任被告的辯護人」,理應是法庭的角色。

入稟狀亦指,《國安法》第14條授權國安委推動國安一般政策和協調重點工作,但衡量Tim Owen可否代表黎抗辯,並不屬於第14條範圍,即超出國安委管轄權。

如果國安委將其權限理解成決定任何議題是否與國家安全相關,加上不受司法覆核,便能夠決定任何司法程序是否有關國安,整個司法行政將會倒塌。即使法庭最終裁定國安委有相關權限,國安委亦應該先待取得第47條下的證明書;而入境處拒批簽證決定是完全基於國安委的決定和建議,故基於上述提及理由,法庭亦應撤銷其決定。
要求聲明超出第14條權限    

根據《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維護國安政策;推進香港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維護國安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此外,人大去年底釋法時,亦指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安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法律效力。 

案件編號:HCAL5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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