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記者會辦工作坊 與傳媒分享新聞倫理

2023-01-1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法庭採訪素來為業界一大挑戰,記者除了要精準表達具重大公眾利益的事件,同時要兼顧種種新舊規條,以免誤墮法網。由香港外國記者會主辦的工作坊昨日舉行,向傳媒分享報道時的新聞倫理,並分為版權、誹謗、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香港國安法》及發布煽動刊物五個部分。

律師司徒本與(見圖)特別提到,在《國安法》第三十八條下,即使某人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境外針對香港干犯罪行,一旦入境本港,都有機會被逮捕。

律師司徒本與指,在決定某人的言詞是否具誹謗性質時,須考慮詞語或句子在特定語境下的意思,尤其當使用諷刺、術語和俚語。其中中傷(libel)和詆毀(slander)有別,前者以特定形式展現,例如文字或電影,後者則指言語和肢體上的羞辱。
律師:境外犯《國安法》可被捕

他又稱,任何誹謗案的與訟方都有權向法庭提出由陪審團主理。如果一人發布誹謗言詞後聲稱他是無意的,可向受影響人士提出修改;若然提議不被接納,在事件開展法律程序後,該人可以此作辯護理由。

在報道保釋程序時,受制於《刑事訴訟條例》第九P條,傳媒應格外小心,以免案件在未開審前便引起不必要的討論;在某些案件中,或會影響陪審團的觀感,對被告造成不公。

席上有人提問稱留意到某些案件中可以放寬報道限制,法庭的準則為何。司徒回應,難以具體言明因素,但一般而言須有強而有力的理據。

在《國安法》一環中,他講解與密封材料有關的程序,根據手令檢取的新聞材料,若然法官信納有關材料能作調查之用,符合公眾利益,便有權將之充公。

如材料擁有人在手令發出三天內要求歸還,則另當別論。另外,根據第三十六及三十八條,條文適用於在香港註冊的船隻或飛機內犯法,以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境外地區干犯針對香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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