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生非法集結判入教導所
2022-11-2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十一月十九日中文大學畢業典禮期間,有過百名蒙面示威者在校園內遊行,涉案二十歲職訓局學生高呼港獨口號,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法官王詩麗昨指,被告在兩宗同類案件獲保釋期間干犯本案,為加刑因素,之後又涉虐畜,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若接納辯方提議判更生中心,不能反映大眾對不停犯案者的厭惡,乃判被告入教導所,並形容是讓被告「免受牢獄之災」。
王官稱,二○一九年起本港有廣泛示威遊行,中大亦曾有大型衝突,示威者當日高呼煽動口號和舉起有關「十二港人」的標語,議題受國際關注,又漠視保安呼籲,甚至有人追罵他們,場面混亂,這有機會令氣氛更緊張,從而導致暴力升級,不法之徒趁機行事。而示威者戴上V煞面具,是為了掩飾身分,方便他們為所欲為,進一步威脅在場人士的安全,辯方指沒有暴力場面的說法是「輕描淡寫」。
保釋期犯案 守法意識弱
王官續指,被告案發時只有十八歲,尚算年輕,且他在兩宗同類示威案件獲警方保釋期間干犯本案,為加刑因素,之後又涉虐待動物,反映被告守法意識薄弱。然而本案案情非同類案件最嚴重,被告兩度輟學又無工作經驗,考慮到其年紀、個人背景和心理質素,認為可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免受牢獄之災」。
而教導所比更生中心更為適合,因可提高其守法意識、改善性格,同時提供職業培訓,讓被告學一門手藝,將來以技能謀生,貢獻社會。
二十歲被告唐綽謙,被控於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四三七號大埔公路馬料水段中文大學,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編號:DCCC 36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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