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子自慰猥褻罪成 前警員重判囚4年

2022-10-07 00:00

前警員自兒子小學起便教導他自瀆,昨於高等法院被判入獄四年。
前警員自兒子小學起便教導他自瀆,昨於高等法院被判入獄四年。

(星島日報報道)四十八歲前警員自兒子小學起便教導他自瀆,不時播放性愛片段一同觀看,更經常誘導兒子與他一同自瀆。他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兩項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以及兩項煽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成。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利用事主泄慾,目的非為利己,犯案時從無身體接觸,而且事主大多數情況均屬自願。法官李運騰昨於高等法院痛斥被告耽於聲色,不止自甘墮落,更荼毒兒子禍延下一代,身為警員更令人震驚、厚顏無恥地持續犯案,有必要嚴懲被告,判處他入獄四年。

判刑前辯方引述報告指被告現時沒有精神問題,但身負一百四十萬元債務,難以評估重犯機會。辯方求情指事主X雖然案發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惟生活能力未受影響,且獲家人支持,無論學業抑或個人發展均表現良好,拒絕接受跟進服務。

辯方續指被告四項定罪分別發生於兩日之內,李官認同判刑「唔會話完全同期或分期」,額外控罪始終加重嚴重性。辯方又指本案控罪雖然常見於孌童癖案件,惟本案性質截然不同,事主並非被告泄慾對象,目的非為利己,犯案時與事主從無身體接觸,而且事主大多數情況均屬自願,李官亦同意說法。

報告顯示曾患妄想症

辯方又認為被告案發時雖為警員,但沒有利用職權犯案,不應因此加刑,李官則反駁「始終係警員,公眾期望大啲」。辯方亦指本案實屬悲劇,被告行為極度愚蠢,現已痛失家庭,斷送努力多年事業,兼且身體不佳,中風後仍持續手震。

惟李官提到被告因兩次擅離職守,被警隊視為棄職者,褫奪退休福利下將其革職,而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曾患上妄想症和適應障礙症,經治療後目前情況穩定。

另一方面,創傷報告顯示案發後事主感到羞愧嘔心,無助自責,招致時而暴躁對待身邊人,事主更兩度因自殺念頭送院,惟李官認為部分可歸因於父母婚姻破裂。

李官判刑指本案雖然不是非禮,惟性質相仿,嚴重性不在其下,考慮到被告犯案時與事主沒有身體接觸,二人分別為十二和四十四歲,年少事主心智未成熟,被告則作為成年人,更為其生父,負有管教責任。

扭曲兒子性觀念

李官批評被告不但沒有以身作則,樹立正面價值觀的良好榜樣,反而耽於聲色,一再無恥地做出令人作嘔的猥褻行為,教唆兒子一同自瀆。李官痛斥被告不止自甘墮落,更荼毒兒子禍延下一代,扭曲了兒子性觀念,甚至與異性建立關係的交際能力,以藤條威嚇兒子,罪責更重,加上對前妻的傷害,有必要嚴懲被告。

被告因其中兩次事件定罪,兩項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兩項煽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四罪分別以二十、二十、二十及二十四個月為量刑起點。李官指被告為時任警員屬加刑因素,令人震驚、厚顏無恥地持續犯案,嚴重違反警員責任,違背公眾信任,故各罪加刑三個月。

李官認為被告求情理由無一成理,基於整體量刑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共判囚四十八個月。

男被告F.S.L.被控四項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三項煽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一共七罪。

控罪指他在二○一六年及二○一八年,四度向兒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三度煽惑兒童X向F.S.L.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已被革職褫奪退休福利

被告已在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警隊正式革職,且被褫奪退休福利,現時已與妻子離婚。

兒子X則自小患有隱藏式陰莖,另在二○一九年被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適應障礙症。被告另涉兩宗區域法院刑事案件,其中一宗欺詐案涉及三十二項不誠實控罪,被告將於下月三十日承認其中二十五條控罪及判刑。案件編號:HCCC2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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