鎅傷撐警女友人 港鐵車長還柙候判

2022-07-27 00:00

港鐵男車長約於三年前,在九龍灣站外鎅刀割傷友人額頭及搶去手機,昨被裁定兩罪俱成。圖為九龍灣站。
港鐵男車長約於三年前,在九龍灣站外鎅刀割傷友人額頭及搶去手機,昨被裁定兩罪俱成。圖為九龍灣站。

(星島日報報道)三十四歲港鐵男車長於二○一九年十一月港鐵九龍灣站外,張貼印有曾點讚「撐警」帖文的女性朋友個人資料之單張,對方發現後拿起手機拍攝。男車長見狀上前追截,期間用鎅刀割傷友人額頭及搶去其手機,被控傷人及搶劫罪,經審訊後昨被裁定兩罪俱成。暫委法官黃國輝形容,涉案搶劫罪性質嚴重,被告並非「十七、八歲嘅𡃁仔」,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要求辯方「解釋下(點解)用鎅刀傷人額頭都可以考慮社會服務令」,終下令被告還柙至下月二十二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黃官昨引述女事主陳煥明供詞指被告王正(又名劉嘉祺)乃其胞弟開設的食肆熟客,他們在案發前數月曾與另外兩名食客同遊瑞士,陳出發前曾把護照傳給被告。辯方質疑陳覆述旅行時出現遺漏,但黃官指出旅行一事對本案而言無關痛癢,縱使細節有出入都微不足道,不足以影響其可信性。
官判斷利器割傷大出血

黃官認為,陳詳述案發經過,可見整件事情因上承下,一環接一環。雖然控方並未傳召醫生講述陳額頭上的三厘米裂傷,但從照片可見,陳事後額頭包上紗布,臉上仍有血,其白色上衣可見大量血及濺血,憑常理可判斷她的傷勢與利器割傷導致大量出血的情況脗合。倘若只是徒手傷人,根本不會引致如此嚴重的傷勢,陳更不會故意弄傷自己誣告被告。

針對辯方指,現場並未搜到相關證物,涉案單張上亦無被告指紋,警方又無法在被告家中搜到可疑物品。黃官逐一反駁指,陳胞弟當晚曾見被告揹背囊,他離開現場時可能已帶走所有物品,警員接報後亦非即時到場蒐證;而被告接觸紙張角度或令指紋沒有留底,並不代表他不曾觸及單張;被告事發後半年才被捕,警方在他住處找不到相關物品也不足為奇。
不信被告曾借錢予事主    

黃官批評,被告自辯不合邏輯,難以令人信服,被告稱二人在天橋上相遇後,陳便指責他將其個人資料公開,繼而上前掌摑自己。然而,被告與陳年紀相差十五歲,身形亦有差異,陳沒有理由一遇到他便如此帶有攻擊性,二人更不可能在數次推撞後就雙雙倒地。此外,被告指在碰撞期間丟失眼鏡,甚至腰部受傷,卻沒有即時報警,等到事件不了了之,直到半年後方才重提。他在庭上能夠詳細講述事發經過,即必然對事件有印象,但在被捕後就向警方表示忘記當時位置。

被告供稱曾在旅行時借錢予陳,但她返港後遲遲未還款,黃官分析指如果陳真的沒有還債,不會在旅行後一個月仍會相約被告見面,而且被告其後只透過電話追款,沒有發出任何文字紀錄或語音訊息,不相信他曾借錢予陳。基於上述因素,黃官拒納被告供詞,裁定其兩罪罪名成立。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一一○八——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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