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歲童獨立屋泳池溺斃 祖父疏忽罪上訴得直

2022-07-26 00:00

男童在泳池遇溺亡。圖為小童父母。
男童在泳池遇溺亡。圖為小童父母。

(星島日報報道)七旬祖父前年在大埔康樂園獨立屋內,看管三歲男孫於水深三十厘米的吹氣泳池嬉水,但他看着男孫期間「瞌着咗」,醒來後發現男孫已在水深為約一點五米的私人泳池溺斃。祖父早前被裁定「對所看管兒童故意忽略罪」罪成,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十八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李運騰(見圖)昨頒布書面判詞指,祖父並非不在乎男孫而故意忽略,考慮本案法理及證據後,裁定定罪並不穩妥,批准上訴及擱置判刑。李官形容本案是一宗非常不幸的意外,對涉案一家遭遇深表同情,亦相信意外足以令祖父遺憾一生,甚至難以面對自己的家人。 
上訴人李群超大學畢業,經營零售業務,一家關係融洽,他對大兒子和兒媳所生的一男一女孫兒愛護有加,案發於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兩名孫兒在獨立屋留宿,上訴人和太太與兩名孫兒在獨立屋的泳池和吹氣池游泳和嬉水,太太和孫女先返回獨立屋洗澡,上訴人負責在旁看管男孫李子天在水深三十厘米的吹氣池嬉水。
「瞌着」醒來孫在池底

上訴人形容男孫很怕水,沒有受過游泳訓練,平時即使有水泡,都不敢下大泳池,一定要人抱。男孫當日指戴水袖不方便活動,上訴人便替男孫脫下水袖,在八至十米外的圓枱及椅子坐下看着男孫。上訴人不知不覺「瞌着咗」,醒來時發現男孫已經不在吹氣泳池,看見男孫頭向下在大泳池底,男孫送院後證實不治。

原審裁判官馮念偉認為如果讓孩子下水,看管者必須全程跟在旁邊陪同,一定要跟在孩子身邊,即使發生意外時可以「一伸手就能撈出來」,而上訴人脫下男孫的充氣手袖,相當可能會導致男孫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亦必定知道或罔顧脫下充氣手袖的後果。法官李運騰指本案唯一可能被視為「忽略」的情節,是上訴人瞌睡導致不能看管男孫,但這本身並不足以構成控罪,還要考慮上訴人當時是否意識到自己有機會瞌睡,而仍然執意地冒險,將男孫置於溺水的風險之下。

 官指任何活動都有風險


李官提到:「一個對孫兒愛護有加的爺爺,若果真的意會到孫兒有溺水的風險,又意識到自己有瞌睡的風險,是否還會冒險忽略他呢」,遂認為馮官推斷上訴人事發時意識到自己有瞌睡的風險並不穩妥。李官認為上訴人並非不在乎男孫的需要而故意忽略,上訴人亦是因為在乎男孫的安全,才會坐在附近椅子觀察男孫舉動。李官指若上訴人真誠地相信他在八至十米外觀察男孫,已經足夠確保男孫的安全,上訴人便不應被定罪,更何況任何活動都有風險,雖然讓一名幼童在沒有成人看管的情況下獨自嬉水,可能構成「罔顧」他溺水的風險,但法律不可能要求「零風險」,也不要求兒童監管者百分百排除任何可以想像到的風險,故裁定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故批准上訴得直,擱置判刑。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三五一——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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