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增5類電腦罪行 最高囚終身

2022-07-21 00:00

法改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昨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
法改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昨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

(星島日報報道)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指出,目前本港沒有單一條例特定處理電腦網絡罪行,部分《刑事罪行條例》及《電訊條例》中的罪行已不合時宜。委員會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建議針對五類涉及電腦網絡的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等,制訂全新特定法例,並建議分別訂立兩級最高刑罰,最高判兩年及十四年監禁,如涉干犯非法干擾數據或電腦系統的加重罪行,建議最高判囚終身監禁。
針對非法截取電腦數據等

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指香港目前並無單一條例特定處理電腦網絡罪行,不同罪行在《刑事罪行條例》及《電訊條例》中訂立,部分已不合時宜。小組委員會指已考慮內地、美國、新加坡、加拿大等七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這些司法管轄區已全部制定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或透過其成文法典的某些部分專門處理電腦網絡罪行。

委員會建議針對五類涉及電腦網絡的罪行,制訂全新特定法例,五類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至於「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當中「器材」的定義,委員會成員陳政龍指,即使市民安裝通訊軟件,當中涉及犯罪討論,亦不會墮入管有罪,但可能有其他罪行涵蓋。

諮詢文件提出七項建議,當中包括應制定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蓋諮詢文件所建議的五類罪行,並訂明這些罪行適用的司法管轄權規則;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新罪行,而合理辯解可作為法定免辯護;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應定為新罪行。
展開三個月公眾諮詢

小組指出,考慮到電腦網絡罪行導致的傷害嚴重程度差別大,五類建議的依賴電腦網絡罪行分別訂立兩項最高刑罰,一項適用於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判兩年監禁,另一項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判十四年監禁。如果涉及干犯非法干擾數據或電腦系統的加重罪行,如入侵醫療系統等涉及人命傷亡情况,小組建議最高判囚終身監禁。小組認為電腦網絡罪行的性質,充分支持香港法律適用於域外範圍,如犯罪導致或可能香港的嚴重損害,香港法庭可行使司法管轄權,陳政龍表示「希望保障香港人的資料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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