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只需证刊物具煽动意图可入罪

2022-07-19 00:00

任职言语治疗师的被告杨逸意。
任职言语治疗师的被告杨逸意。

(星岛日报报道)前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五名成员涉发布「羊村」绘本煽动案,律政司昨结案陈词指,控方只需证明涉案刊物本身具备意图,以及被告明知刊物含煽动意图仍继续发布,便足以入罪。而涉案绘本内容含「反中情绪」,并仇视内地人,严重损害「一国两制」的底綫。

根据控方开案陈词,辩方提出数项争议,包括涉案的煽动刊物罪是否合乎宪法,尤其该控罪是否按《基本法》第三十九条所订明可限制港人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依法规定」,以及控罪是否构成不相称地干预《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六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

律政司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伍淑娟昨陈词指,辩方援引的多宗海外案例,与本港的社会背景、情况不同,亦与特区「一国两制」宪法体制不符,故主张该些案例并不适用于本案中。控方续提及,煽动罪属普通法罪行,针对危害国家等的罪行,包括煽动他人颠覆反对政权及或对其离叛、扰乱公众秩序等,近乎叛国罪。
指煽动罪近乎叛国罪

伍称,二○一九年社会乱象导致国家面临分裂的危机,严重破坏「一国两制」、削弱法治、危害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因此全国人大作出「528决定」订立《国安法》,法庭在审视本案控罪的合宪性时,需考虑有关的立法历史和社会背景。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乃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但由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尚未完成立法,令本案煽动罪等涉及国安的现行法例处于「休眠」状态,因此控罪合宪。

伍指,控方举证时只需证明涉案刊物本身具备意图便可入罪,以及被告知道刊物含煽动意图,毋须证明发布者本身是否具有煽动的意图。伍举例指,如果一名大学生受薪派发港独传单,假如他明知这些单张内容含港独意味仍协助发布,不论他是否支持港独,已可构成煽动。相反,如果一名外国人派发港独传单,他未必明白传单内容,就不属煽动罪。

五名被告依次为二十六岁黎雯龄、二十七岁杨逸意、二十八岁伍巧怡、二十五岁陈源森及二十六岁方梓皓,均报称为言语治疗师,分别为时任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司库和委员。案件编号:区院刑事八五四——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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