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參與暴動堵路 廚師被判入獄43月

2022-07-01 00:00

二〇一九年《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灣仔有人蒙面非法集結。
二〇一九年《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灣仔有人蒙面非法集結。

(星島日報報道)二〇一九年《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灣仔有人縱火兼用鑽地車破壞路面,涉案三十三歲廚師上周承認暴動及蒙面兩罪。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昨判刑時,直斥被告無視法紀,目睹示威者掟汽油彈及破壞公物後不但沒有離開,更參與掘磚和站在前綫,表明自己積極參與的鮮明角色,因此罪責理應比同一暴動事件的人士更重,遂判被告入獄四十三個月。
王官昨重申,法律不容許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尤其是針對執法人員,因此判刑須具懲罰性和阻嚇性。當日銅鑼灣的集結演變成暴動,示威者在警方重複警告下拒絕散去,連番作出破壞行為,更向警方投擲至少十四枚汽油彈,有記者遭誤中而面部受傷,狀甚驚恐。

王官認為,被告不是單純現身壯大聲威,其角色更主動鮮明,罪責更嚴重,表明另案的判刑沒有約束力,乃以五十七個月監禁及十二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被告四分之一認罪扣減,並在考慮量刑整體性後,判被告就兩罪共入獄四十三個月。
被捕時身穿黑衣

辯方大律師姚本成求情時,呈上同一暴動事件的判刑,懇請法庭考慮,又指被告一時衝動、受現場氣氛影響才拾起磚塊,非熱心和積極的帶領者,亦無全副武裝現身。

被告陳振羚,被控於一九年十月六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斯道,以及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他另承認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案情指,當日有人佔據金鐘道至德輔道中等主要行車道,又向附近大廈外牆噴漆、撬開馬路鐵欄、放火點燃雜物和向警方防投擲磚塊。

警方接報到場設立防展開驅散,過程中有人無視警告投擲汽油彈,繼而照射雷射筆。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衣,另有片段拍得他對峙期間站在傘陣前方。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二八三——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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