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参与暴动堵路 厨师被判入狱43月

2022-07-01 00:00

二〇一九年《禁蒙面法》实施翌日,湾仔有人蒙面非法集结。
二〇一九年《禁蒙面法》实施翌日,湾仔有人蒙面非法集结。

(星岛日报报道)二〇一九年《禁蒙面法》实施翌日,湾仔有人纵火兼用钻地车破坏路面,涉案三十三岁厨师上周承认暴动及蒙面两罪。区域法院法官王诗丽昨判刑时,直斥被告无视法纪,目睹示威者掟汽油弹及破坏公物后不但没有离开,更参与掘砖和站在前綫,表明自己积极参与的鲜明角色,因此罪责理应比同一暴动事件的人士更重,遂判被告入狱四十三个月。
王官昨重申,法律不容许无故及严重的暴力行为,尤其是针对执法人员,因此判刑须具惩罚性和阻吓性。当日铜锣湾的集结演变成暴动,示威者在警方重复警告下拒绝散去,连番作出破坏行为,更向警方投掷至少十四枚汽油弹,有记者遭误中而面部受伤,状甚惊恐。

王官认为,被告不是单纯现身壮大声威,其角色更主动鲜明,罪责更严重,表明另案的判刑没有约束力,乃以五十七个月监禁及十二星期监禁为量刑起点,给予被告四分之一认罪扣减,并在考虑量刑整体性后,判被告就两罪共入狱四十三个月。
被捕时身穿黑衣

辩方大律师姚本成求情时,呈上同一暴动事件的判刑,恳请法庭考虑,又指被告一时冲动、受现场气氛影响才拾起砖块,非热心和积极的带领者,亦无全副武装现身。

被告陈振羚,被控于一九年十月六日在湾仔杜老志道近轩尼斯道,以及史钊域道与坚拿道西的一段轩尼诗道,连同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士参与暴动。他另承认同日同地身处非法集结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辨解而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案情指,当日有人占据金钟道至德辅道中等主要行车道,又向附近大厦外墙喷漆、撬开马路铁栏、放火点燃杂物和向警方防投掷砖块。

警方接报到场设立防展开驱散,过程中有人无视警告投掷汽油弹,继而照射雷射笔。被告被捕时身穿黑衣,另有片段拍得他对峙期间站在伞阵前方。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二八三——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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