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灣仔暴動罪成 被判入獄或教導所

2022-05-08 00:00

一九年十月六日,一批反蒙面法示威者在灣仔一帶縱火堵路。
一九年十月六日,一批反蒙面法示威者在灣仔一帶縱火堵路。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十月五日《禁蒙面法》正式生效,翌日約五百名示威者在灣仔一帶集結抗議。十一名男女被控暴動和使用蒙面物品等罪。經審訊後各人被裁定暴動罪成,七人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及一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昨判刑指,被告明知有人作暴力行為仍然留守參與集結,雖然被告僅攜帶裝備到場但仍壯大了群眾聲勢,判成年被告入獄兩年九個月至三年零一個月,三名未滿二十一歲的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林官判刑後指稱「服刑時間會很快過」無疑不近人情,但「時間總會過去,日子總要面對」,寄語被告服刑後好好過活。
林官判刑指,雖然暴動歷時不長,但涉及範圍大,有人投擲燃燒彈,亦有磚面和欄杆被破壞。暴動情節雖不是最嚴重,但亦不輕微。被告到場是與其他暴動者目的一致,認同破壞行為。雖沒有證據顯示各人有使用暴力或叫口號,但其到場已壯大群眾聲勢,恃人多勢眾非法行事。
官寄語服刑後「好好過活」

林官又指,不同意辯方稱現時社會已平靜許多,可考慮輕判,強調任何時候也不容姑息暴力,暴動的主謀和集結者固然要嚴懲,但附和者也不能輕判,遂以三十九個月量刑,各被告初犯及同意不少案情扣減四個月至三十五個月,就使用蒙面物品罪判囚三個月,刑期同期執行。除仇銘芝、黎樂恆及梁偉楓外,梁耀文有意將通渠水注入水槍傷人,故加刑至三十七個月;蘇朗豪管有雷射筆判囚三個月,總刑期同為三十七個月;何高僑、張鳳嬌和梁思婷分別因犯案時年輕、社會貢獻良好和身體狀況差而獲減刑兩個月,即入獄三十三個月。被告林永聰、岑朗賢和余雪菁同被判入教導所。
求情真摯 冀獲諒解

林官亦特別提到,被告的求情信感情真摰,沒有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或政治宣揚,全屬心聲,相信被告除了想獲得輕判,亦想獲得諒解。林官遂讀出部分被告的求情,包括何高僑指「一九年社運是我人生轉捩點,我會以積極態度面對人生,反思如何面對人的愛、如何活得更有意義。日後會積極發揮所長,貢獻我心愛的香港。不論前路如何,如果這是我需要修練的課題之一,我會坦然接受。」,余雪菁則指「由青少年長大成十九歲的青年,學會不過分顧慮別人目光,懂得堅持,多了同理心。」,希望大眾藉信件對事件和被告有正面認知。

十一名被告依次為三十歲女文員仇銘芝、二十三歲男學生梁耀文、三十二歲建築男工人黎樂恆、二十一歲女學生何高僑、二十九歲男文員梁偉楓、十九歲男學生林永聰、二十九歲女社工張鳳嬌、十八歲男學生岑朗賢、三十歲男售貨員蘇朗豪、十九歲女學生余雪菁及二十八歲女文員梁思婷,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梁耀文、何高僑、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余雪菁及梁思婷另被控一項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涉及防毒面具和掛耳式口罩等。蘇朗豪另被控管有一枝雷射筆。 案件編號:區域刑事一○一八——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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