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沒留灰色地帶 使人不能逃避刑責

2021-11-0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見圖)評論判決邏輯上毫無瑕疵,認同判決,認為定罪毋須證明聚集具共同目的,只需證明被告蓄意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具意圖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並意識到自己行為受禁止,縱然各有不同目的也無關痛癢。

江樂士不認為律政司未來有需要在暴動或非法集結罪上改變檢控決定,引述終院判詞指法律上沒有留下任何灰色地帶,使人能逃避刑責,律政司可依舊檢控所有干犯「不完整罪行」如串謀或煽惑罪的疑犯。江樂士再引用判詞將上訴庭例子加以運用,認為「首腦」可視為煽惑教唆暴動,提供資金、物資的「物資站」和宣傳的「文宣組」亦如是;後援人員包括掘磚者及「哨兵」則若非在場屬主犯或從犯,便是不在場屬教唆;而「家長車」司機可算協助罪犯。

判詞指,如被告身處現場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均屬「參與」或協助及教唆暴動,可視為從犯z而被定罪。江樂士解釋「鼓勵」在法律上意思足夠明確,有特定解釋,例如任何人鼓勵主犯前往或聚集成非法集結或暴動,在審訊中均可說明其脈絡。江樂士又指煽惑罪行早已有之,從犯及教唆亦一直可供提控,認為無論「從犯罪行」抑或是「不完整罪行」,均沒有擴展了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檢控範圍。江樂士更認為判決沒有降低舉證標準或定罪門檻,要將被告入罪控方必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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