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工襲警搶槍重囚七年

2021-10-2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十月十三日有黑衣人在彌敦道行人路凌空飛踢「落單」防暴警,在場三十一歲地盤工人在警員被踢倒後,上前襲擊該警員,更企圖從警員手上搶走霰彈槍,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昨判刑時明言,案中警員當時孤立無援,以溫和方法執行職務,卻落得被群起圍攻的境況,地盤工協助他人逃走為加刑因素,礙於區域法院最高七年刑期的權限,只能判該地盤工入獄七年,惟刑期不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同案的十八歲學生則因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批評三十一歲被告謝信誠對於落單警員X施以暴力,當時警員X只是「以最溫和的方式執行職務」,被告「既要參加非法集結,又要阻礙警員執法,是橫蠻無理」,謝官認為阻礙警察執法,不是求情理由,反指協助他人逃跑正是加刑因素。雖然霰彈槍上鎖,惟被告毫不知情,如成功搶槍,可用以指嚇警員,被告的行為目無法紀、暴力情節嚴重,案情涉及加刑因素,法官指受害人是警員,目標是警槍。

警員X被踢倒在地上,被告走前揮拳打X。法官認為X沒有嚴重受傷,只是因為有頭盔、護具保護,「不是因為被告留手」。事後X到急症室求醫,證實胸和足痛,照X光後沒有骨折,獲發三天病假。

法官亦援引大量非法集結罪的案例,包括九四年陶君行案、一八年黃之鋒等三人衝入公民廣場、庾家駒一九年六月十二日庾家駒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堵路、同年八月十三日機場非集結案後,法官強調,「防止犯罪者重犯,以儆效尤,防止他人以身試法,有樣學樣。就算犯罪動機多麼崇厚,也不是求情輕判的理由,非法集結罪行的懲罰需具阻嚇性,而犯罪者個人的福祉及更生,應給予更次要考量。」

至於襲警一罪,法官援引一六年梁天琦在旺角的暴動案,認為此案「與(梁天琦案)有過之而無不及」,故判以十二個月為監禁。被告承認非法集結案,判處二十四個月,另加搶槍罪的七年監禁,三罪同期執行,即判囚七年。

十八歲被告陳家俊於求情表示,希望判處短期監禁,惟法官考慮陳年紀尚輕,於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已有案在身,被控在太古站非法集結,認為陳「需要更生及有紀律的教導」故判他入更生中心。法官昨甫開庭時即透露,判刑前法庭收到謝信誠母親的信件,內裏附有求情信,法官指謝母親似乎以為律師團隊沒有交代求情信。

法官澄清上次求情時,已收到求情信件的副本,當時只提及沒有收到求情的陳詞和案例。不過法官亦再次表述代表大律師張錦熙的「陳述簡陋至極」。

法庭讀出謝的身世,謝的父母〇二年離婚,父親賭博欠債,被告與母親及繼父同住。謝無心向學,會考零分,後來認識黑社會分子,一二曾被控販運毒品罪,判囚四年九個月。一五年藏有毒品,判入戒毒所。之後被告自稱洗心革面,職場上接受紮鐵訓練。謝指因公義,不滿政府及警隊才參加社會運動。

另被告陳家俊一九年八月另被控一項太古站非法集結,法官指他品學兼優,認為他「更需要更生及紀律教導」,故判入更生中心。他在求情時指〇三年由大陸來港定居,母親翌年來港團聚,家庭需依靠綜援過活。他被捕後,患有嚴重抑鬱和失眼,對人生感到絕望,曾想過輕生自殺,對違法行為感到十分後悔。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五七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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