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主任追薪130萬勝訴 平機會上訴得直
2021-10-19 00:00
陳官在判詞中提及,前平機會委員會規劃及行政科總監陳奕民在二〇一八年五月通知林小慧已被即時解僱,其解僱信由時任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所簽署,信中寫道:「你近日的工作態度及行為與其高級職位的要求不相符,故很遺憾我們需終止你的僱傭合約」。審裁官覃有方去年認為平機會解僱林小慧的原因並不真實,在解僱前亦未有作任何通知,去年裁定平機會須向林賠償約一百三十萬港元的相關損失。
陳官分析指,平機會從沒有指明解僱理由是林小慧工作表現欠佳或作出不當行為,無可爭辯的是平機會解僱林小慧時沒有提供任何解僱理由。但平機會根據《僱傭條例》第七條,在沒有預先通知林小慧的情況下即時終止僱傭合約,但已按《條例》及合約條文向林小慧支付三個月代通知金及其他福利津貼,即平機會是以代通知金終止林小慧的合約,而且法例沒有規定平機會需在解僱信中寫明解僱理由,平機會有權以代通知金終止合約時不提供解僱理由,故解僱理由是否真實或合理已變得無關痛癢。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九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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