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案「夥同犯罪」爭議 終審法院押後裁決
2021-10-06 00:00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上訴方盧建民,指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中,法例明顯排除了「夥同犯罪」原則,單單一人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等,力陳條例中用字刻意收窄範圍,任何群眾必須要具備共同目的,作出訂明行為,才會干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以免旁觀者等無辜牽涉在內。李志喜因此反問何以能基於條例檢控「哨兵」?舉證如何能支持控罪元素?李志喜總結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中,故無空間應用「夥同犯罪」原則。
周天行則反駁兩罪應適用「夥同犯罪」原則,首先在普通法原則下,沒有明文排除相關條例應用「夥同犯罪」原則,其次立法機構過去亦從來無資料顯示相關條例排斥「夥同犯罪」原則,其他國家案例中同樣有套用,上訴方則錯誤依賴法律元素去排除刑責。周天行特別強調「夥同犯罪」原則於公共利益而言相當重要,現時檢控舉證有困難,證據存疑,解釋近來群眾集結非常流動,牽涉大量群眾,事前沒有計畫,而案情日益嚴重,參與者較以前更富經驗,有首腦有「哨兵」有物資補給,參與者之間自發地建立共識,事前在網上或Telegram等達成協議,所以應用「夥同犯罪」原則,可以填補現時法律漏洞,否則會使相關法例失效。
首席法官張舉能反問「如憂慮有犯案人士逃避刑責,是否可以用串謀罪檢控相關人士?」周天行回應指,對使用串謀罪態度開放,惟仍難避免法律漏洞,例如有人參與集結時缺乏清晰證據證明。法官林文瀚反問如缺乏證據證明對方參與集結,又如何能證明其與集結者事前有共識,屬「夥同犯罪」?周天行答道可以憑藉推論,又舉例指鼓勵人參與、提供指引的首腦人物同屬參與集結一分子,在「夥同犯罪」原則下應視為主犯,即使不在場亦應視作從犯。
張舉能聞言即問,「如此則可用從犯法律原則或其他罪行檢控餘下涉案人士,是否再沒有法律漏洞?」周天行改口同意。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又評論如一般情況已可運用從犯原則檢控,然而周天行仍打算以「夥同犯罪」原則,擴闊控罪刑責範圍,做法奇怪。周天行反駁並非打算擴闊控罪刑責範圍,岑耀信馬上反問「那麼周天行本案訴訟目的為何?」終審庭終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終院刑事 六、七——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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