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改變協助受傷僱員康復模式

2021-10-06 00:00

根據勞工處的資料,由一五年至一九年呈報的工傷個案數目為每年平均三萬五千八百七十一宗,這個數字已排除輕傷個案,即不超過三天病假的受傷個案。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是港英政府在一九五三年,參考英國在一九四三年頒布的《工人賠償法案》而制訂並實施的,目的是保障僱員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而遭到意外以致傷亡,或僱員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時,能得到適切的補償。然而,有關制度已採用了超過六十年,民間有不少聲音要求修訂相關法例以符合時代的需要,並填補已存在的不足之處,例如沒有規定職業康復的目標。

工傷意外發生後,工傷僱員一般會直接到公立醫院的急症室或普通科門診接受治療,有需要的便獲轉介至專科部門跟進,但輪候專科的時間動輒需要數月甚至數年,工傷僱員往往因此錯失了治療的黃金時間。在整個治療過程中,普通科或專科醫生通常着重醫治工傷僱員的傷患,判斷是否須要進行手術;康復服務則主要集中對患者進行身體機能訓練、功能性能力評估等。然而,職業康復的目標卻不止這樣,它主要是防止工作殘障,而工作殘障的定義是指一個人在受傷或生病期間或之後不能繼續工作或重返工作崗位。換言之,職業康復的目標是使僱員在發生事故、受傷或健康狀況出現問題後,能夠繼續工作或重返有報酬的工作崗位。

一個成功的職業康復計畫,不能簡單地認為工作狀態是完全取決於臨牀症狀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或者認為恢復工作能力與重返工作崗位是直接相關的事情。傳統醫學模式的重點在於疾病的醫治,這種模式過於狹窄。隨着職業康復領域的發展,我們應該從純粹由醫學主導的方法,轉向積極主動的多學科方法來治療工作殘障。外國的研究指出,成功的職業康復計畫須要依賴幾個要素之間的相互協調,如工作場所的承諾、僱主作出的調整、重返工作的協調者和計畫者、主管、早期干預,以及僱主和醫療人員之間的有效溝通。職業康復的好處包括可以減少工作時間的損失,減少與工作有關的殘障,並促使工傷僱員早日重返工作崗位。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職業康復可以產生有利的成本效益比,為僱主節省較多的成本。

行政長官在一八年的《施政報告》中,就勞工福利與支援上,首次提到要保障因工受傷僱員和職業病患者的權益,積極研究新措施,包括考慮透過私營醫療服務,為有需要的工傷僱員提供適時及高度協調的治療及復康服務,促使受傷員工早日重回工作崗位。本人十分同意透過私營醫療服務,向工傷僱員提供適時及高度協調的治療及職業康復服務,以解決公立醫院須要處理大量病人的問題,同時亦避免工傷僱員錯失治療的黃金時間。此外,政府亦應檢討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其實全球多個已發展國家(如澳洲、加拿大),甚至中國、台灣等地,已實行新的工傷補償制度,將職業康復列入工傷保險的範疇內,不再只重視對工傷僱員作出金錢賠償,而是更着重協助僱員在工傷後恢復生活及工作能力,從而令他們逐步重返工作崗位。只有在法例的支持及配合下,才能加強僱主對職業康復及工傷僱員復職的責任承擔和參與,才能徹底地解決現時的問題,促使受傷僱員早日重回工作崗位。

鄭樹基博士

香港理工大學康復治療科學系副教授

兼職業治療學碩士學位課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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