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叫喊「光時」口號須承擔刑責

2021-07-3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見圖)對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罪成及判囚九年表示歡迎,認為法庭已經清楚表示,「光時」口號含有「港獨」意思,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含意,而唐在案發當日進行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同時挑戰警隊維持秩序的職責。

鄧相信奉公守法的市民不會有分裂國家的意圖,亦不會支持港獨,不會喊出光時口號,但若然市民叫喊光時口號,便須承擔有關法律責任。另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則指挑戰《國安法》需承擔後果及刑事責任,故希望是次判刑有警示作用,呼籲市民不應挑戰《國安法》的底線,提醒市民切勿再挑戰或觸反《國安法》。

前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回應本報查詢指,是次判決經過深思熟慮,對唐及任何有意犯此罪者均有阻嚇作用。《基本法》第一條已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故香港市民必須遵守《國安法》及《基本法》。江樂士指法庭裁定唐恐怖活動罪的情節並非嚴重,認為唐已十分幸運,而唐亦因選擇不認罪而不能享用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江樂士認為是次判刑發出明確信息,任何分裂國家或恐怖活動的行為,即使並非最嚴重的情節,亦會受到嚴厲懲處,以確保香港為一個安全的生活地方和工作場所。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指,判刑「驟耳聽落都幾重」,但判刑理據亦不無道理,判詞開宗明義提及兩罪均屬嚴重罪行,而其中一個爭拗點是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刑期應否同時執行。湯家驊認為兩罪屬不同的刑事元素,但有重疊的行為元素,故法庭把兩罪部分刑期同時執行,經整合後共判囚九年,相信可達相當程度的阻嚇作用。

另一名資深大律師表示,由於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沒有導致他人重傷,而需按例判處三至十年監禁,但他認為同期執行的刑期應比現時的兩年半更多,才能反映本案的罪責。他亦認為涉案兩罪均屬《國安法》罪行,整體量刑比較寬大輕判。

龔靜儀大律師認為判囚九年合情合理,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也彰顯《香港國安法》的威力。而是次判刑正面地告訴普羅大眾《香港國安法》絕非「無牙老虎」,故市民應該好好地自行衡量違法風險,也不要貿然以身試法。龔亦指是次判決證明干犯《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法律後果,如年輕人犯案後需長期監禁,便會白白浪費青春,故勸年輕人在參與違法活動前,須三思而後行,以免抱憾終生。唐在是次審訊成功獲批法援,龔認為如唐及後提出上訴及申請法援,法援署應嚴謹把關,如唐沒有合理的理據,法援署便應果斷地拒絕批出法援,以免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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