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囚九年

2021-07-3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的二十四歲被告唐英傑,去年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三名警員,本周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昨在高等法院判被告入獄九年及停牌十年。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本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情節屬嚴重性質,涉案電單車在危險駕駛時毋庸置疑是「致命武器」,但因事件沒有令任何人受重傷,故恐怖活動的情節不屬嚴重。兩罪量刑起點分別為監禁六年半及八年,法官考慮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及整體判刑原則後,決定將刑期部分分期執行,部分同期執行。據悉,被告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三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指明,干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者,案情嚴重可判五至十年監禁,案情較輕則可判五年以下的監禁。三名法官早前已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含有分裂國家及香港獨立的意思,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而從涉案旗幟已能清楚地證明,被告希望吸引公眾關注,希望盡可能讓更多人看到該旗幟。雖然辯方稱案情嚴重是需有一對一的確實影響,但三名法官認為煽動公眾比單對單煽動一人的效用更差,由於煽動的方式眾多,煽動的有效性亦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在任何情況下,觸犯煽動罪並非取決於被煽動者被煽動後實際如何犯罪,而是取決於試圖煽動他人犯罪的煽動者。

法官認為被告並非孤立無援地在人海中,獨自一人展示標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旗幟,而是公然違抗警員指示,故意不停車並衝越警方防線,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盡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到他身後的旗幟,以讓公眾留下深刻印象及重大的影響。案發當日即去年七一回歸日,除了是一年一度慶祝香港回歸中國的日子,更是《香港國安法》實施的第一天,而被告特意挑選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等,去為展示旗幟設定背景,以吸引公眾注意。

綜上所述,三名法官認為本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情節屬於案情嚴重,但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因為被告單獨行事,旗幟上的「光時」口號亦是籠統地呼籲民眾「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沒有向民眾提出詳細計畫,故此認為監禁六年半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責。

對於「恐怖活動罪」而言,法官指其他司法管轄區有關恐怖活動罪的最高刑罰亦是終身監禁,而《香港國安法》第二十四條指明,干犯恐怖活動罪者,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判處十年至終身監禁,其他情形則可判處三至十年監禁。雖然辯方指被告在案發當日只是疏忽駕駛,惟法官認為被告行為屬事先策劃及蓄意的作為,對道路使用者造成非常危險的情況,亦令三名警員受傷,不僅危害公共安全和治安,也對社會造成重大破壞。

三名法官指,被告的電單車配備599cc大排量機車馬達及120hp馬力,在危險駕駛時毋庸置疑是一種致命武器,但慶幸三名受傷警員沒有受重傷,其他道路使用者亦沒有受傷,故情節並非嚴重。但被告實施恐怖活動的政治目的包括分裂國家及破壞國家統一,在避免兩罪雙重計算及考慮整體量刑標準下,認為監禁八年最為適合。

辯方求情指,被告深感悔意,案發前只有四項交通案底,法庭亦對被告家庭失去經濟支柱,以及家人患病等情況倍感同情,但三名法官認為這些均非求情理由,除非被告一開始承認控罪,才會得到刑期扣減。

法庭考慮整體判刑原則後,決定將刑期部分分期執行,部分同期執行,最終判囚九年。另外因停牌令需與刑期同期執行,故必須比刑期更長,終判停牌十年,並下令充公涉案電單車及電話等物品。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二八〇——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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