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杰分裂国家恐怖活动囚九年

2021-07-3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首宗《香港国安法》案件的二十四岁被告唐英杰,去年七一回归日驾驶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中英标语旗帜的电单车,冲越警方防线,并撞倒三名警员,本周二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两罪罪成,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彭宝琴及陈嘉信,昨在高等法院判被告入狱九年及停牌十年。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本案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情节属严重性质,涉案电单车在危险驾驶时毋庸置疑是「致命武器」,但因事件没有令任何人受重伤,故恐怖活动的情节不属严重。两罪量刑起点分别为监禁六年半及八年,法官考虑两罪源于同一事件及整体判刑原则后,决定将刑期部分分期执行,部分同期执行。据悉,被告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

三名法官在判词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一条指明,干犯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者,案情严重可判五至十年监禁,案情较轻则可判五年以下的监禁。三名法官早前已裁定「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八字含有分裂国家及香港独立的意思,能够煽惑他人分裂国家,而从涉案旗帜已能清楚地证明,被告希望吸引公众关注,希望尽可能让更多人看到该旗帜。虽然辩方称案情严重是需有一对一的确实影响,但三名法官认为煽动公众比单对单煽动一人的效用更差,由于煽动的方式众多,煽动的有效性亦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在任何情况下,触犯煽动罪并非取决于被煽动者被煽动后实际如何犯罪,而是取决于试图煽动他人犯罪的煽动者。

法官认为被告并非孤立无援地在人海中,独自一人展示标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的旗帜,而是公然违抗警员指示,故意不停车并冲越警方防线,显然是意图针对警方防线,藉以挑战法治,尽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到他身后的旗帜,以让公众留下深刻印象及重大的影响。案发当日即去年七一回归日,除了是一年一度庆祝香港回归中国的日子,更是《香港国安法》实施的第一天,而被告特意挑选犯案的日期、时间、地点等,去为展示旗帜设定背景,以吸引公众注意。

综上所述,三名法官认为本案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情节属于案情严重,但并非同类案件中最严重,因为被告单独行事,旗帜上的「光时」口号亦是笼统地呼吁民众「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没有向民众提出详细计画,故此认为监禁六年半已足够反映被告的罪责。

对于「恐怖活动罪」而言,法官指其他司法管辖区有关恐怖活动罪的最高刑罚亦是终身监禁,而《香港国安法》第二十四条指明,干犯恐怖活动罪者,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判处十年至终身监禁,其他情形则可判处三至十年监禁。虽然辩方指被告在案发当日只是疏忽驾驶,惟法官认为被告行为属事先策划及蓄意的作为,对道路使用者造成非常危险的情况,亦令三名警员受伤,不仅危害公共安全和治安,也对社会造成重大破坏。

三名法官指,被告的电单车配备599cc大排量机车马达及120hp马力,在危险驾驶时毋庸置疑是一种致命武器,但庆幸三名受伤警员没有受重伤,其他道路使用者亦没有受伤,故情节并非严重。但被告实施恐怖活动的政治目的包括分裂国家及破坏国家统一,在避免两罪双重计算及考虑整体量刑标准下,认为监禁八年最为适合。

辩方求情指,被告深感悔意,案发前只有四项交通案底,法庭亦对被告家庭失去经济支柱,以及家人患病等情况倍感同情,但三名法官认为这些均非求情理由,除非被告一开始承认控罪,才会得到刑期扣减。

法庭考虑整体判刑原则后,决定将刑期部分分期执行,部分同期执行,最终判囚九年。另外因停牌令需与刑期同期执行,故必须比刑期更长,终判停牌十年,并下令充公涉案电单车及电话等物品。案件编号:高院刑事案件二八〇——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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